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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劳教所文明执法树形象活动总结

时间:2007/10/24栏目:工作总结

粗暴管教,文明执法而不放松管教。请进来——邀请白马垅所管教经验丰富的科队长来所现场讲授和指导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技巧;走出去——组织相关科长和大队长赴白泥湖、新开铺等所取经。二是以所内外不文明执法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对广大民警进行警示教育,使大家明白不能不文明执法,认识不文明执法的严重后果,深刻吸取教训,从中受到启发,反省自己平时不文明执法行为。三是注重增强劳教人员服教意识,打击反改造行为,为民警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
    针对少数民警不依法管理问题,所领导对问题单位负责人和当事民警逐一进行诫勉谈话,并高度重视个案查处,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如入所队某民警晚值班时对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少数劳教人员进行“背内容”、搞体罚,受到了及时处理。原三大队劳教人员吴勇忠服教期间写信向省政法委控告市看守所民警打人,省政法委误将此信批转我所。虽然吴勇忠早已解教,其真实控告对象也非本所民警,为慎重起见,所党委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吴勇忠和其家属及当地群众对劳教所文明执法的认真态度都竖起了大拇指。
    针对有的民警直接管理不够到位,利用劳教管劳教问题,从源头抓起,严格清理压缩非生产劳教人员,只留必要的晚值班学员,除掉“拐棍”,使民警不得不直接管理;同时,注重增强民警的直接管理能力,使其能够直接管理。9月份劳教所先后对大队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了管教“五会”(会讲评、会指挥队列、会“四知道”、会个别谈话教育、会处理突发性问题)和生产“四会”(会操作、会讲解、会质检、会验收)等基本技能考核。考核中直接管理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一律按照《民警职工百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并扣发相应的目标管理奖金;3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待岗处理。
    针对大队有时组织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劳教人员超时劳动问题,一是严格控制劳动时间,规定每月应有2—3天为劳教人员休息时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10个小时;二是严格加班劳动审批制,凡特殊情况确须加班的,必须经所长审批,并于次日补足相应的休息时间;三是发现大队违规组织超时劳动,总值班有权有责采取强制措施,将劳教人员收工带回生活区,并按规定分别扣除超时劳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超时间劳动创收全部清算上缴所财务。
    针对少数民警警容风纪不够严谨、平时有不文明言行等问题,在所内加大警容风纪督查力度,在所外聘请周边有关人士为警容风纪纠察员,收到了较好效果;辅之以作风整顿和行风评议,在全所树立2个“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和3个“文明执法标兵”,并推荐了1个单位和个人参评省劳教系统文明执法先进典型;全员推评“工作责任心最差”的3位民警职工自费到省新开铺所、网岭监狱等单位跟班学习;在广大民警职工中开展礼仪学习竞赛活动,大兴为人师表、文明礼貌之风。
    在解决以上五个重点方面问题的同时,围绕创办劳教特色,积极推进“451”认知求进管教模式,彰显人文关怀。完善收容告知制;实行网上所务政务公开;成立家庭帮教委员会,以亲情感悟;以老干局、关工委、离退休干部为主体成立志愿者队伍,进行团队帮教,以示社会关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方面与厂家联系达成意向,为劳教人员解教后安置就业牵线搭桥;开设亲情餐、生日餐和民族灶,启动放假制度;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筹建法律咨询援助站;改进收容工作,变“守株待兔”为“主动出击”,今年收容量大幅度上升,有望超过300人。
    五、机制健全,防范到位
    建立健全系统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文明执法树形象”活动成果,确保文明执法工作常抓不懈,严防不文明执法问题抬头。
    一是健全教育机制。突出“三抓”:继续抓好民警执法理念更新,突出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提高文明执法自觉性;抓实民警执法能力培养,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请进来传经指导、岗位练兵、技能考核多形式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民警科学文明执法水平;抓紧劳教人员文明服教意识教育,打击反改造行为,为民警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把文明执法情况列为单位和个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直接与年度评先评优和目标管理奖挂钩,并作为个人晋职、晋级、晋衔、入党等重要依据;弘扬文明执法先进典型,树立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和文明执法标兵,以先进典型引路,激励争先创优。
    三是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向劳教人员和社会公开承诺文明执法有关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所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劳教人员解教前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制度;定期对劳教人员或其家属进行问卷调查;定期向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聘请警容风纪监察员;实行科队自查与总值班、职能科室巡查、所领导督察三级督察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不文明执法问题,除按规定追纠当事民警的直接责任外,科队领导对单位不文明执法案件和事故要负连带责任,管线或蹲点所领导要负相应领导责任,相关职能科室、总值班对不文明执法情况查处不力要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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