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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社区民主,建设自治型社区

时间:2007/11/3栏目:调研报告

作井然有序,没有出现因工作疏漏而产生的抱怨、投诉现象。     兴达社区“直选”遵循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程序:     1、依法成立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应率先依法组建。     2、制定和发布主要文件:     (1)《致社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     (2)《社区建设选举宣传标语、横幅》     (3)《成立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4)《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5)《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直选)工作程序》     (6)《联合提名社区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7)《兴达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介》     (8)《兴达社区选民名单》      3、依法选举社区居委会。     (1)根据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根据南京市民政局2002年12月《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4、遵循直接选举的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五项原则。     5、直接选举的主要步骤:     (1)建立选举机构,周密进行部署;     (2)广泛宣传发动,教育居民积极参选;     (3)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5)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6)坚持客观公正,宣传介绍候选人;     (7)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兴达社区选举带给人们的启示很多,但作为一种民主选举的尝试,它至关重要的是要通过选举的方式防止和扭转了以下几种倾向:     第一,人事。法律规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要经过全体居民选举产生。事实表明,以选举的方式组成居委会已成为共识,并得到广泛的执行。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由于对社会动员比较有限,加上政府的直接干预,这种选举基本上流于形式。居委会的选举一般都是在街道的帮助下进行的,但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这种帮助实际上与直接主导居委会选举没有什么两样。居委会干部的修选人基本上是由街道工委的党群科和社会事务科来考察和选定,然后提交居委会选举,而且多采用间接选举方式。有的街道因为工作需要,在非本居住区的人员中选聘居委会干部。显然,选举成为了一种形式,在这种选举中,结果比程序更为重要。组织后的居委会的“二头”(党支部书记、主任)属于街道管,居委会中的各职能组织的干部,由居委会直接聘用,报请街道党群科备案,在这样的人事制度下,居委会干部实际上成了政府聘用的干部,因而对这些居委会干部来说,他们的工作不是直接面对社会的要求,而是直接对政府的需求。人是组织的主体,工作的主体,因而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这样的人事关系,必然会从根本上影响并动摇居委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这是和法律的精神不一致的。     第二,职责。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六大方面: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节、治安维护、政府协助、民意表达。但在实际工作中,居委会所承担的工作远远大于法律的规定。居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有八大类条项,即: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社区服务、计划生育、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党建、民政帮困等。居委会工作范围的严重“膨胀”与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密切相关。在居委会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情况下,政府派出机构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都有意无意地把居委会作为自身的各工作机构,并将自身的一些工作委派给居委会承担,于是形成了居委会干部常说的“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条线”的工作格局,这又同居委会的选举初衷是不一致的。     第三,考核。从理论上讲,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工作的好与坏应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考核、评价,而担当指导角色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提建议和提意见。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的情况下,居委会工作不是面向社会,而是面向政府,因而对居委会来说,政府的评价要比社会的评价更为重要。政府为了促进居委会更好地承担政府的工作,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往往以考核、评比代替工作上的指导,以考核、评先进为指挥棒左右居委会的工作精力投向。街道对居委会具体工作的考核,往往实行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这样考核实际上是办事处各科室对居委会工作实施考核。因而一到年末,居委会往往要应接不暇地接待考核和检查。     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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