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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时间:2007/11/3栏目:调研报告

持农业和基础产业,以及促进区域开发和扩大社会就业等。在税收优惠方式上则具有不同特点,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定期减免、优惠税率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法,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扣除标准等间接优惠办法。上述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各有利弊,直接减免税短期效果较好,政策优惠易于计算,适合区域经济开发的要求;间接减免税长期效果好,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可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全国性推开。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已从重点区域率先发展向不同地区全面发展推进,因此,我国税收优惠也应从直接方式为主转到以间接方式为主上来。   第三,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都被赋予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但是,不论是初期还是现在,这些特殊区域都不仅仅只是特在税收优惠上,在外资的准入、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管理的方式、人才的引入和流动等等政策方面,特区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限,以便率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与其说特区是特在税收优惠上,不如说是特在其灵活的机制、高效率的管理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比较完善、市场机制已经发挥基础作用的现阶段,特区税收优惠的作用已经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取消特区在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相信没有了特殊的税收优惠,特区依然可以保持其繁荣发展的局面,在新时期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经济特区。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得出几点结论:一是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们应当在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着力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新的特点,跨国并购投资已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吸引外资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更多地鼓励外商投资参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三是国外大公司到中国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吸引他们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国内广阔的市场前景、高素质及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等,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当前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部分外商投资投向一般加工工业,既造成了重复建设,加剧了国内市场竞争,又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经济效益;五是经济特区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转,税收优惠不应成为特区的主要政策手段;六是对重组改造成功的国有企业应该“断奶”,不应再通过税收优惠对其补贴。   四、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上将有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有些人担心,外资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十分敏感,搞不好会引起很大的震动和冲击,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有些过虑,考虑的比较窄。   1.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   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进行的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最多的国家。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等两种特殊情况外,通常情况下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Jack M.Mintz、Thomas Tsiopoulos,1992)。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2.外资能否切实享受到政策优惠取决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有鉴于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又怎么谈得上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呢?   3.“两法合并”后的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两法合并”最终通过的具体方案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有几点是明确的:一是税率至少降低至25-28%,这个税率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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