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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营经济的调查报告

时间:2007/11/4栏目:调查报告

境和障碍。这些困境和障碍,有的来自外部环境和制度安排的束缚,有的则源自自身的种种不足。“ 九五”以来,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增速大幅下降,年均增长11.2%,平均增幅比“八五”降低31.7个百分点。分年看,增幅从1995年的22.8%回落至1997年的8.6%,1999年回落至6.8%,其中私营经济则由1996年以前25%以上的增长速度回落到9.2%以下。与之相应,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九五”初期达历史最高水平之后,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3928亿元,占全社会投资的46.6%,比重依然比1996年低1个百分点(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近年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2000年趋势简析》)。   (一)外部制约因素   主要是存在所有制歧视,民营经济和民营业者仍没有获得同公有制经济和其他从业者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还被视为“另类”,发展的空间仍然比较狭窄。   1、产权保护乏力。民营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但现行《宪法》只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却不完善,没有明确“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一项。因此使这些人心存怀疑,怕政策变,结果出现了企业短期行为及转移资本的现象。现实生活中,这些新的社会阶层财产受到侵犯却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些列举均属生活资料,并没有提到生产资料。对财产保护的不周,《宪法》只区分了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没有囊托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这些组织的财产,因而留下很大的漏洞。《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第13条在对公民私有财产上,却没有类似禁止性条款,这显然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是不利的。一是从体制上来看,投资产权保护还缺乏制度安排。在资产受到侵害时,民营经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私营企业,而侵权的是政府,法律常常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来处理纠纷,导致民营投资的产权权益的流失;二是从社会观念来看,投资经营的地位还不平等。如果是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那就是债务关系;而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却可能被戴上“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甚至是“盗窃国有资产”。在金融方面,国有企业欠银行的钱到期未还,会找出各种原因和理由;而民营企业欠银行的钱,就可能被定成“诈骗罪”。三是从有关政策来看,投资经营风险得不到保护。尽管政府规定了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最终导致现有保护制度往往有名无实;四是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侵害国家财产和民营企业财产的处罚存在很大的不同。侵占国家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贪污罪处以极刑,而侵占民营企业的财产达到相同的数额,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处罚,相对较轻,对于经理人和企业工作人员侵占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缺乏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至于对经理人对投资人更多的还是在良心和感情上去负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民营业者没有安全感,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停止投资,一些人开始大肆挥霍或将大量资本转移到国外,造成巨额资本外流,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市场准入限制。公平的竞争环境首先应是在大多数领域一视同仁地“进入”产业的待遇。但目前对个私经济的发展行业、经营的商品仍有种种限制,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还没有完全放开,不能完全体现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一方面国内个体、私营企业并未获得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竞争权利,在市场准入方面依然门槛颇多。许多丧失活力、效率低下、服务劣质的行业,如电信、铁路、邮电、银行依然由国家垄断,不准民间资本进入。在国有资本匮乏、国企体制僵化的情况下,许多资金富足的个体、私营企业面对这些行业唯有望“利”兴叹。这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下对产权“排他而不可交易”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许多领域,国内个体、私营企业享受的待遇甚至还不如三资企业。例如,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规定,美国在银行、保险、电信等高度垄断领域可以占有一定的分额和股份,但这些领域至今仍未对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开禁。据调查,国有投资和经营涉及的领域多达80多个,几乎遍布各行各业。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有60多个,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只有40多个。在改革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东莞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有62个,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有的领域则审批程序复杂,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在许多领域,民营企业进入的审批比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要复杂和困难得多。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中,除必须垄断的少数行业(武器制造等)明显禁止民间资本进入,并对一部分行业有多项管制审批限制规定外,没有对民间资本有特殊歧视性的规定。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行业垄断、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设置了许多限制。所以,在企业待遇上,是国企高于外企,而外企又好于民营,这是不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的民营经济尽管有了长足进展,但目前依然集中在劳动力密集、技术门槛和产品附加值低、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如普通日用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商贸流通、建筑、餐饮服务业以及其它国家准许进入的一般竞争性行业,这些产业领域都属于产品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已基本无利可图的夕阳产业,利润率接近资本成本,国有经济已经推出或正准备退出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和不配套,导致促进民营投资的制度环境不宽松。例如,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固定资产投资法》,对投资审批制改革尚不到位,过多过严的前置审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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