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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时间:2022-08-12 07:04:48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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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8月31日至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温志莲,副主任杨中波分别带队,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深入全市17个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察看、发放调查问卷、人大网站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了工会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检查认为,2001年10月修订后的工会法实施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总工会及各部门、各单位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工会法在我市得到较好地贯彻落实。一是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学习宣传,先后印发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小册子15000多份,分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普及了工会法知识。二是加强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组织由2001年的321个增加到现在的655个,涵盖法人单位716个,会员72600人。工会组织的组建范围已扩展到乡镇、三资、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三是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全市已有460多个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4380个单位与72000名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四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有新发展。全市有521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65家。有561家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厂(院、校)务公开,90%以上企业的厂务公开达到了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职工基本满意率达92%。五是发挥了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的作用。市总工会通过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共组织帮扶救助困难职工1600余人,救助350余名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发放救助款210多万元。
     检查发现,尽管工会法贯彻实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下步工作中加强研究,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工会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克服认识上的不足,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自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好《工会法》,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对工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社会各界对工会法的认知率还不是很高,对学习贯彻工会法的重要意义、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工会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基层工会不重视工会法的学习,缺乏对自身法定职责的认识,忽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部分职工对工会法知之甚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往往采取上访或其他消极手段。对此,检查组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以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督促他们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要把学习工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全民普法教育、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和职工教育中,增设工会法及有关工会理论知识的内容和课程。要加强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维权意识与工作能力。
     (二)突破建会难瓶颈,积极推进工会组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不论人数多少,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将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就检查的情况看,一些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困难较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明显偏低。有的担心组建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组建工会是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项开支、多了一份麻烦”,对建立工会组织不重视、不积极。目前全市346家规模以上企业中只有112家建立了工会组织,组建率仅为32%。而更多的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职工人数少、流动性大、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未建立工会,导致大量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会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会工作开展与工会法贯彻实施的“瓶颈”。针对这种现状,检查组认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突破“瓶颈”,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使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抓住“党工共建”活动的有利时机,把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和推动工会组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推进工会组建的良好环境;要重点抓好限额以上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确保全市限额以上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和三级以上建筑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职工入会率达到100%;要注意抓大与抓小相结合,抓老与抓新相结合,对新建、小型、私营企业,要通过组建联合工会、行业工会、社区工会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支持建会、关心职工、实现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影响和带动企业建会工作。
     (三)完善维权机制建设,加大协商调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在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方面还存不少薄弱环节。一是没有按工会法的规定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从源头上参与维权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对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组认为,应大力推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大协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分析我市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还要通过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其他各项机制的落实,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取得实效。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不规范,签订率和履约率不高。部分企业的集体合同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内容与条文质量不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工会要积极履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在充分协商、量化内容、修订条款和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履约率,强化约束力。三是职代会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地发挥。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而目前我市一些企业职代会制度坚持不正常,流于形式,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民营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尚未建立。对此,我们认为,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厂务公开等制度,保证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对涉及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按法律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破解双赢难题,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工会挥职能作用。检查发现,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而工会与企业在利益诉求上的差异,使工会自身建设被削弱,工会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工会组织存在弱化倾向。许多企业中,工会被撤并、工作机构及组织网络不健全、工作人员大幅减少、会员流失等现象比较突出。82%以上的中小企业没有专职工会干部。二是干部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年龄老化、知识老化和观念老化等问题,难以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三是工会经费收缴难、独立难。一些企业把缴纳工会经费视为额外负担,能拖则拖,少缴甚至不缴,经费不单独设帐独立管理和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没有按规定划拨。四是活动开展得不够经常,工会组织的参与、建设、教育职能发挥得不够好。而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企业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等职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可以看出,企业与工会既有矛盾又相互依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工会与企业共谋发展、互利双赢,使双方利益的契合点落实到加快发展上来,这也是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检查组认为,各级工会组织应以改革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用发展的思路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促进企业发展与加强自身建设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积极引导职工自觉站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前列,支持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以及文体娱乐活动,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围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五)正视执法难问题,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会法执法力度。检查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工会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由于涉及政府执法主体部门太多,执法操作程序规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会法执法难,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压低、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不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不够等,对这些问题的查处还不够有力;对工会组建、经费收缴、工会财产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大。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一些工会干部也存在不敢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问题。为落实工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市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把贯彻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的总体目标中去,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在落实财政统拨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集中向市总工会划拨工会经费的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缴机制,尝试建立企业上解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机制,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为工会法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法院、劳动保障、司法、工商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增强执法效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察,加大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工会法,积极受理、公正审理各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保障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认真行使工会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