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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研究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宪法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严重不足。
   二是现有法律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的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不但要有立法,更重要的还要有法的实施,否则就导致弱势群体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三是我国目前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这歧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人们已习惯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例如,交通事故的赔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人的赔偿额比农村人的赔偿要高出很多,而且都有法律依据。这是人为地划分生命的贵贱,虽然合法却是不合理的现象。只要类似的情况存在,必然存在特权,必然存在不公平正义。
   (三)政策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弱势群体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策。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手段保护。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公平竞争的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对他们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
   四、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对策
   社会学理论指出,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这方面,作为政府,要做好引导,大力宣传,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同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不但要从整体上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且要加强对弱势群体个体切实利益的保护和人文关怀。真正保护每一个弱势群体个体的利益,实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观念上,全社会重视社会公平与正义
   经济建设是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收入才会随之增加,生活水平才会提高,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只强调追求高效率,忽视社会公平,长期把社会公平放在“兼顾”的位置,势必会造成人的发展困惑,最终影响生产和效率,也背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繁重任务,面对社会收入差距濒临警戒线的状况,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时候,需要深入研究政策背后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在追逐高效率的同时要把社会公平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在政策条文中,必须包括体现社会公平的内容。只有这样,才可能形成有利于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环境,才可能从国家、政府行为层面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过多地依赖媒体的宣传,但一个一个的个体行为只能解决个别贫困者的问题,只有完善的社会政策和完整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使弱势群体摆脱困境。
   (二)法律上,构建以弱势群体特别保护为核心的新弱势群体法学体系
   据学者统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十八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在法治社会,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和基本标志。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为生存权和发展权,即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让所有人对未来都抱有真实的期待。这可以说是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因为弱势群体是由每个人构成的,人权的基本价值是要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因而对弱势群体也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尊重和保护,并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为此笔者建议:第一,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第二,基本法应规定弱势群体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笔者建议制定《弱势群体保护法》作为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第三,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由于不同的弱势主体成因不同,需要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相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对农业劳动者的保护,应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促进农业的发展,保护其经济利益;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政府和社会使弱势群体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帮助。
   (三)政策上,完善开发式扶贫
   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是正确的选择。但是,开发式扶贫的内容则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这包括:一是针对城市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也要采取开发式扶贫;二是从以自然资源开发为重点转向以人力资本开发为重点;三是改革开发式扶贫的瞄准方式和组织方式,争取做到扶贫到户;四是与开发式扶贫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政府治理结构改革。对于开发式扶贫的开发对象的转变,在农业增长乏力、资源开发遇到环境约束等背景下,开发式扶贫必须考虑开发方式的转变。人力资本的开发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继续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过程中,通过实用技术的教育来增强开发的技术含量,这样既可以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又可以更多地顺应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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