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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由广大乡村干部上门征收到广大农民自愿缴纳的转变。二是加快立法。现行合作医疗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模式,容易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国家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合作医疗体制,尽快制定出台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基金筹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筹集。三是加大财政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单纯依靠农民筹资和各级财政的有限配套是难以满足其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引导农民积极参合筹资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这样,不仅可以使合作医疗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可以防止因医疗费用的自然或过快的增长而导致基金“崩盘”的风险。四是提高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要通过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救助功能、适度扩大受益面的办法,如降低门槛费、取消家庭账户、提高补偿比例、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等,以及优化医疗设备、提高医技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等措施,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等,来吸引更多的农民自觉自愿参合筹资。
     2.运用全员参保办法刺激群众参合的积极性。对所有未参加筹资的农民提供低水平的医疗保障,旨在刺激和扩大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从而建立起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个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扩大农民的受偿面,使那些认识不到或暂时不愿筹资的农民也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政府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也能借以引导这部分农民逐步自愿参合。这种方案的弊端在于:一是保障水平偏低。长期低水平的保障,将会影响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二是挫伤筹资农民的积极性。容易导致农民相互攀比、依赖和侥幸心理,使合作医疗变成一种变相的社会福利。从调查情况看,此方案在目前情况下不宜推行。
     3.实行筹资档次与补偿档次对等的保障机制。即高筹资高补偿,少筹资少补偿。筹资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以扩大基金盘子,增强大病的统筹能力。此方案的优点在于:由于人们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诱导因子,能够调动一部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刺激部分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特别是能够刺激年老体弱、常年患病或身体不健康的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此方案的弊端在于:一是有商业性保险倾向。在当前农民的保险与互助共济意识不强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高档次补偿人群参合面将会很小,将给基金的使用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一般情况下,对困难人群无论采取何种筹资方式,他们都很难去选择高筹资,而这部分困难人群恰恰又是最需要给予保障的。三是在贫困地区农民的筹资水平不是很高、筹资档次拉得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农民对筹资档次的选择会持无所谓态度(如交10元和15元并不太在乎),如果档次太高,农民承受能力有限,则不利于合作医疗的推行。因此,此方案能否推行,关键在于各级财政能否按不同的筹资比例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
     4.实行民政大病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大病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但其资金的来源渠道、用途、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大病救助制度并轨运行。两种资金可实行统一基金性质、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补偿支出、统一管理部门的“五统一”管理办法,这样可以扩大基金规模,减少群众申报救助程序,提高大病救助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吸引力。
     5.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费用先行自付,然后将病历和处方等相关资料送到本乡镇合管办初核和公示后,分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审批表”及花名册,报县合管中心审批。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的医疗费用补偿花名册,再由乡村公示。县合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参合农民补偿花名册送至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划转到财政部门在乡镇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偿资金打入受偿农户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实行“一卡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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