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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

时间:2022-08-12 07:51:00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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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

    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
   *市财政局地方财政监督课题组
   当前,财政改革正向纵深方向快速推进和拓展,而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运行机制却还没及时得到健全和完善,财政制度的建设明显“滞钝”于改革步伐的“弊端”已在不少的地方及不少的方面都暴露和凸显了出来,并已成了影响和阻碍财政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症结,甚至于障碍,特别是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三者职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摆布”才能使他们既相互分离牵制,而又保持协调一致的综治合力,是关系到财政改革措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升改革成果的关健所在。对此,我们选择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通过浅薄的观点,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从而起到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行为,保障财政改革成果的目的和效果。
   一、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现实意义”
   大家都很清楚,研究和探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是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规范财政行为、提升财政工作整体合力的关健举措,对解决财政预算编制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防范预算执行中的一些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等,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实际工作中,有些预算编制机构对其年初编制的预算,经常发生“调整”现象,“追加”也较为频繁,且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从而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变相地逃避了严格的预算监督,同时也使得预算的编制因此而丧失了严肃性和原则性。从财政预算的编制过程来看,不仅有《预算法》及国家各项任务、方针、政策的约束,而且又有完善严格的“两上两下”编制操作程序,同时,编制的预算还得通过同级人大机关的审查通过,可见,财政预算的编制过程是相当严格的,更是公开而透明的,可以这么说,在预算编制阶段,财政预算编制部门基本上用的是同一把刀子,使的是同一把尺子,财政预算“一碗水”端得是比较公平的,各个预算单位也是比较心服口服的。可这公平合理的预算在其执行过程中,却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有的预算单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是“打报告”,就是找关系,千方百计地要求“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支出的规模或用途等,并且,不少的“追加”预算,其操作人员的范围很小,人大部门也不清楚,其他相关的兄弟部门更是一无所知,透明度较低,这种形式的追加预算,从纵向上讲,使财政预算编制丧失了严肃性,从横向上讲,使财政预算失去了公平合理。在有些地方,靠这种“追加”预算等措施来变相调整年初预算,以逃避人大等部门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对其加以规范和制约,将会严重地影响到地方财政部门的形象。
   =、财政预算在执行中,有的随意性很强,擅自或变相调整支出项目,有的在发现年初编制的预算偏离了实际,却又不及时建议或要求调整预算而仍教条地执行等等,从而导致财政预算的执行丧失了原定的目的和宗旨,迫切需要加以全面地规范。财政预算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预算单位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执行,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一些预算单位采取“偷梁换柱”等手段,变相调整其支出项目,如,财政预算安排其采购电脑等必备办公设备的,预算单位却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串谋”采购空调设备等;有的预算单位将其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等,擅自放入私设的银行账户中,以截留或挪用;有的预算单位在其预算执行过程中,明知财政预算执行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却不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情况,不提出修定预算的建议等等,导致该追加预算的,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追加,该削减或停止执行的预算却在继续浪费等等,从而使得财政预算的执行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丧失了预算的经济发展功能。
   =、不少地方的财政监督职能,其目的和宗旨不够科学明了,责任不够强化,就事认事或甚至于任务式的监督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导致财政监督职能弱化或错位,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对此迫切需要加以充分、全面和彻底地发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查阅了不少的地区有财政检查报告,结果发现不少的检查结论都是针对具体违纪问题提出的,很少有针对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的,或预算执行进度上存在问题的等等,如有的地区仅对不少被查单位将费用挂列暂付款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却从未分析其中的实质性成因,是财政预算编制得太紧而不切实际呢,还是预算单位乱花滥支,不能严肃执行预算开支标准而浪费了财政资金呢?等等,对这些实质性的分析不够,从而使得实施财政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检查而检查,而与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等相对独立了起来,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依存监督关系,结果造成了财政职能行使的效率大打折扣,财政监督为财政资金保驾护航的功能也无法发挥出来。
   =、在不少的地方,其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块职能之间有时缺乏相互沟通的合力,有时缺乏相互分离的制约力度,从而导致财政工作的整体运行效果处于低效、混乱的无序状态。任何一项财政职能的行使都应围绕财政服务于经济的大局开展,只不过是每项职能的行使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发挥其作用和效果的,因而,财政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合力”,以协调管理所有财政职能,否则,财政职能的行使,不但漫无目标,没有方向性,还很容易滋生舞弊行为等等。如,有些地方的预算编制部门,在其编制财政预算时,变相拒绝预算执行机构的参与,而自己却又不知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而导致预算编制不切实际;同样,有的预算编制机构,自己编制预算,自己又管理预算的执行,同时又实施事后监督等,从而使财政职能的行使混杂在一起,不但责任不清,丧失了责任感,又容易导致各种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财政职能的公正行使。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切入点”
   =、从明晰和分离财政职能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要以财政监督去制衡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任何部门来说,因其职责范围很广,只有明确划分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能才能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牵制力。就拿财政预算职能来说,其编制、执行、监督职能由一个机构也能完成,由两个机构实施也行,由多个机构分别运作也可,但,若由一个机构去操作,我们虽不能肯定地说行使这些职能滋生腐败或违纪问题,不过,职能不清,或交叉行使,不但无法提高工作效率,也难以明确责任,更无法达到规范财政行为的弊端是明显的,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将财政预算的编制职能完全分离于执行管理机构,同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也要集中行使,这样,明确由三个专设机构分别行使这三块职能,要求三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和分离,不得既管理预算执行,又同时行使监督权,也不得既编制预算,又同时核审监督其编制等等。同时,将这些职能由专职机构去行使,还可以充分发挥专职职能机构专项从事于本职工作能力,更便于他们集中精力发挥专长,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入手,去研究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新思路,以切实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研究“制衡”问题,其实质就是研究有关职能行使时的内部牵制监督制度问题。因此,我们探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一个最有效、最明显的思路就是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出发,找出三者职能之间的内在牵制环节,同时明确各职能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预算的编制必须要有预算执行管理机构的参与,同时,还离不开监督机构的事中监督,以增强预算编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预算执行机构来说,必须要以既定的预算为依据,不能过分强调客观原因而随意否定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而对监督机构来说,必须要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要有明确的服务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独立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职能以外,所有这些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升华”为制度规定,以便强制其执行到位。
   =、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的角度去促进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对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来说,公开透明是增进各个办事环节之间的牵制力度,提高办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举措。财政工作更是如此,只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就能有效地保持和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牵制。具体来说,对预算的编制职能,其编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依据必须要明确,其指标编制的标准、测算的依据等必须要公开,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心步骤环节等必须要透明,预算编制的结果必须要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等。对预算的执行来说,预算资金的支付进度、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必须要定期地公开。而对财政监督职能来说,其执法结果必须要透明,以防执法标准不统一、查处力度不一致等。只有这样对预算资金的各个周转与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的公示、监督,才能有效地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自觉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协调配合机制,才能避免和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出发,增强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日前,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深入开展声势浩大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党员的先进性明确要求,每位党员干部一是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先进性,这就要求财政干部必须要在财政工作中切实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二是要突出保持“爱岗敬业”的先进性,在本职岗位工作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并乐于奉献。三是要突出保持“客观公正”的先进性,要公平正直,没有偏袒,工作中既不得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能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四是要突出保持“坚持原则”的先进性,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法律规章制度。五是要突出保持“主动接受监督”的先进性,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全部用于为人民谋利益上,自觉地、虚心地接受来自于各有关方面的评议和监督,只有这样主动接受牵制、主动接受监督,才能达到防范和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从财政业务流程上去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从财政业务上来看,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是财政工作中联系得比较紧密的,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在职能行使上,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职能还有一定的次序性和连续性,先编制,后执行;而他们与监督职能之间也都有一定的相容性,有事前监督,也有事中监督等,因此,从财政业务的流程上去分析他们之间的牵制环节,更能找出制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实质性措施。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根本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财政监督体系的途径渠道、方法方式、措施手段等还有很多,我们在此仅对其中最基本的措施作一些浮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财政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宗旨,必须要落实其通过检查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校正建议的责任,同时,明确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定期进行“预警”分析的义务。财政部门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必须要围绕财政的职能,为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服务,作为财政部门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也不应例外,如检查职能仅仅局限于为了查处几个单位或问题,就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必须要为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服务,为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保驾护航。具体来说:
   一是要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对已执行的预算的编制质量提出客观评价,以为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编制提供决策和参照依据。财政预算都是编制人员通过和根据预算单位实际情况而编制出来的,不可能对预算单位方方面面的情况考虑得全面、彻底,因而,在其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轻微的“不切”实际的情况,而自己编制出来的预算,自己更是难以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弊端,这就需要我们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通过其检查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等,以使以后的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能尽量考虑到所发现的问题,这个责任就必须要作为检查机构的重要职能,予以落实。
   二是要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责任。财政预算在其执行中,是否超计划、超序时拨款,是否存在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浪费、挪用,是否达到规定使用效益和效率等,必须要进行必要的事中检查和监督,通过对照财政预算总结其执行情况,分析其变化趋势,从而起到一定的事前“预警”作用,从而为事中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避免预算执行的结果突破年初预算或避免酿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等,而这个重任同样要落实给专职检查机构去行使,一方面有利于预算执行机构在平时能够认真去管理预算的执行;另一方面给监督检查工作施加压力,提高其监督工作效率。
   =、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要主动邀请执行机构参与,并接受他们的建议或意见,同时,还要接受专职监督机构的事前监督评审。我们知道,财政预算是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公共支出需要,而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财政预算一经各地人大部门的讨论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应,因而,财政预算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客观公正就直接关系到财经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政策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等等,为此,必须要对财政预算编制实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其能够发挥和体现出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具体来说:
   一是对财政预算的编制依据要进行必要的方向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各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预算的编制实质,就是要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目的而集中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必须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预算的编制首先必须要符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财经法规的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地“取之于民”,高效快捷地“用之于民”的指导原则,既不能违反规定乱收税费,也不能不应收尽收;既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束手束脚,又不能乱收滥支;既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又要积极培植财源,大力坚持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等等,总之,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这就需要审查、监督。
   二是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原则要进行事前监督,以确保其具有科学合理性。按要求,财政预算的编制要实行零基预算,一切指标值都应从“零”开始考虑和编制,但这以“零”为基础,并不是说就可以随意给各个指标“赋值”,而不考虑或不参考各个指标在以前年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判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有一个最基本的方法:首先,对前一个预算年度的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看上年的收入是否已做到应收尽收,支出是否达到应拨尽拨的要求,整个预算年度的收支执行情况是否正常,收支业务是否存在偶然的不可比的因素,或特殊情况等等;其次,要看当年的经济态势,如物价因素、社会因素、济发展的补养环境等,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到影响经济发展的种种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找出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的各种因素,最后,在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影响本预算年度收支因素,制定出适合于本年预算收支的目标,只有这样编制出来的预算才有现实意义,才能有可操作性,而不致于“背离”实际而麻木去集中或分配财政资金。
   三是对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等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其既合法又合理。按规定,在编制正式的财政预算之前,必须首先编制草案,并且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还要严格执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实施,即通常据说的“二上二下”原则,并由同级政府审查后,再提请同级地方人大部门审查批准,只有“经历”这样严格复杂的程序编制出来的财政预算才能真正成为合法有效的财政预算,而非经“正式”或“法定”程序编制出来的预算不得执行,也不具有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既要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又要受专职监督机构的事中检查。对已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般应由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与相应的业务职能机构共同完成其执行工作。我们大家都很清楚,财政预算草案一经同级地方人大部门的审查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应,相关机构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严格将其执行到位。对此:
   一是要以既定的预算来规范和约束其预算的执行机构的行政行为。预算执行机构的职责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将批复的财政预算严格管理和执行到位。因此,财政预算就是执行机构发挥其职能的“依据”,具体来说,对收入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要牵头各收入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对照预算,分解和落实收入征收任务,确保收入的足额、按时完成,并按规定的时间、预算级次解缴入库;对支出预算来说,财政部门要牵头,并与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一起,严格按预算将财政支出项目执行到位,对财政部门来说,必须要以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地为用款单位核拨预算资金,既不得超过或延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又不能截留或克扣应拨的预算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四项原则,第一是坚持按计划拨款,要以财政预算为依据,分期、分批拨款,堵绝各种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等变相脱离预算约束行为的发生。第二是按事业进度拨款。对一些支出规模较大的项目来说,一次性全额拨款,就会浪费财政资金,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推迟拨款,则会造成或影响事业行为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根据事业的活动开展情况和进度逐渐支付。第三就是按“项目”拨款,打破按月平均拨款的“惯例”,对未实施的项目暂不拨款。第四就是“直接支付法”,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二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要接受财政监督和检查。财政预算的执行离开了财政监督,不但难以“保证”其执行质量,浪费财政资金,而且还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从而丧失财政预算的编制效果。因而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规范各有关预算执行机构的行为。
   首先,对收入征收机关执行收入预算的情况要进行监督,以督促他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预算收入,特别是是否存在擅自减征、免征,甚至于不征收入的行为;是否擅自乱征、超征,收取过头税等行为;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延压财政资金行为;是否存在混淆预算级次入库,以及有无违规退库等行为,凡存在这些行为或苗头的,必须要限期整改到位。
   其次,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查看支出是否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扩大财政支出范围,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是否巧立名目铺张浪费,是否变相扩大支出项目等等,一经发现,必须要立即给予纠正和整改。
   再次,要对预算执行中的调整问题实施监督,凡无事前监督报告的,均不予调整。凡预算在执行之中需要进一步调整的,其调整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预算法》中的规定条件,否则不予调整,对确实需要调整的预算事项,不但需要严格按法定的调整程序办理,而且,在事前必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对原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对追加预算的调整事项提出可行性认证,供有关方面进行决策,而不能仅凭预算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一面之词”就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必须要体现出监督与牵制关系。
   四、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工作建议”
   =、要从提高监督检查机构“执法地位”的角度上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我们知道,所谓的“制衡”关系,其实质就是既相互分离独立,又相互牵制联系,在相互监督的环境中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其核心手段就是“监督”,为此,要使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能够相互“制衡”,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让监督职能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各个细微环节中去,通过事前监督、事中跟踪与事后检查去制约他们之间的职能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机构之间都是相互“平级”的内设机构,这就导致监督机构要想主动行使这种“闹人”或“得罪人”的监督职能,就显得有点为难,有时还“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就会使他们丧失主动监督的信心。为此,要使财政职能能够很好地发挥,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手段或措施,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而我们认为,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提升监督职能机构的执法“地位”,让他们的“地位”上升“半级”,如有的县,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级别是“副科级”,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股级”,同样,一些地(市)级财政机构是“副处级”,而其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科级”。这样对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进行科学地“定位”,就能保证监督职能能够主动有效地去行使其职能了,从而就能“制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行为了。
   =、要从培养财政干部“摇篮”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从实质上讲,研究如何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就是要找出牵制和制约这些职能行使的环节,说穿了就是要增强他们之间监督工作力度,这就需要让财政监督职能能够“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方方面面。而财政监督职能则又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全面的财经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时,还有一种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敢于得罪人,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而在当今的社会里,谁都不想去闹人,谁也都想去做好人,因此,一个合格、称职的财政监督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内在的基本素质以外,更离不开外部的培养、激励,而这其中最有效的举措就是要将财政监督岗位作为培养财政干部的“摇篮”,或作为锻炼“基地”,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要优先考虑财政监督岗位上的同志,凡想提拔、晋级的同志必须要到财政监督岗位上去锻炼等等,只有这样树立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有人去真心搞监督。
   =、要从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我们在强调用激励等措施搞好财政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的同时,也并不排斥用法制手段去规范财政行为,依法治财是我们财政工作的目的和宗旨,凡不能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财政行政行为的,或搞暗箱操作,甚至于蜕化变质的财政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要求严肃处理到位,只有依法治财才能增强财政职能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牵制力度,才能协调发挥财政职能的整体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