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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防范机制。   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1998年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   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   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2004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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