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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其主要原因是由城市化水平所决定的。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已达80%— 90%,中等发达国家在60%以上,即使某些发展中国家也达到45%左右,而我国目前才达到33%。乐观地看,即或我们以较快的速度达到60%至少也要20年的时间乃至更长的时间。依目前的33%的城市化水平,85%律师集中在城市,这绝对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更不能成为阻碍法律服务业亦即律师制度改革创新的理由和屏障。首先,法律服务业要求服务主体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对服务主体的素质有特定的标准和要求。第二,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社会行业,在城市与农村,服务主体的服务区域、服务对象虽有所不同,但法律的要求、法律的适用则是相同的,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法律服务都同属一个行业,在主体的名称上应该力求统一,在主体的管理上也应该统一于一部法律,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第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称呼本身并不准确。从广义上讲,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一个大概念,其中也包括律师在内,但又不限于律师。还应包括公证员、法律顾问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名称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种无奈的选择。 
     扭转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失衡状态,必须立足于城乡差别,人口比例,从立法上加以改革,从体制上大胆创新,从制度上寻找突破口。客观地讲,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其重大意义,突出表现在为保证司法官员的基本素质奠定了前提基础,基本上满足了城市法律服务主体的需求,但并没有真正解决广大农村法律服务主体的需求问题。在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历尽千辛万苦获取了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有几个愿意和安心扎根在基层农村从事法律服务呢?按照“自主择业”的原则,我们不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手段让某一个律师到某个地方去执业,所以“失衡”也就势所必然。仅以海南省为例:全省目前共有执业律师626名,其中在海口、三亚两个地级市执业的599名,占执业律师总数的95.7%。在其它16个县(市)从业的仅有27名,只占总数的4.3%,其中有10个县(市)至今因为律师数量不足3人不能设立律师事务所,只好由厅里动员省会市较大的律师所设立分所,才勉强填补了空白。
     上述情况足以说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方面在城市法律服务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法律服务业却又徘徊不前,明显不适应。只要我们冷静地分析和思考,在我国现阶段,那种将法律服务业归为同一标准,单一模式的想法肯定是不现实,也是做不到的。同样,固守于目前基层法律服务的模式也显然不合时宜,不会有大的作为,必须进行重大的改革。在体制上为农村法律服务构建一个平台,为众多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农村开创一条新路。
     三、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改革构想
     如果把实际情况比作“地形”,理论就是“地图”,当实际情况发生很大变化的时候,我们不要企望按照“地图”来修改“地形”,而只能是根据“地形”来接近“地图”,我们必须从当代实践和人类一切文明成果中吸取营养,不断创新理论,才能科学地解释并正确地指导新的实践。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制上的创新,不仅关系到立法的改革,而且要顾及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通观国际上法律服务业的模式和类型,在学术界普遍的区分为“单一制”与“多元制”,亦有“一元制”与“二元制”之说。前者相对于诉讼的参与权而言,后者相对于律师群体的内部分类而言。
     所谓单一制,是指法律服务必须由执业律师(执业公证人)来提供的体制,也是现今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其中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但却不像英国那样实行二元制,而是“一元制”,“LAWYER”是律师的统称。其鲜明特征是主体资格的一致性和充分的择业自由性。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两种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服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二元制”律师制度以英国和法国最为典型。具有英国特色的二元制律师制度,将执行律师职务的人分为两类,即大律师和小律师。大律师在英国称为“BARRISTER”,中文名称除大律师外,还有译为“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等。大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都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取得资格的条件十分严格。小律师,在英国被称为“SOLICITOR”,中文除译为小律师外,还译为沙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等。小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大律师和小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因此,有人将大律师和小律师的关系比喻为专科医生和一般医生的关系。
     法国的律师制度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律师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讼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前者在法国只有60人,其前身是法国旧王朝的王室参事院律师。这种律师除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外,还在最高行政法院执行职务,地位较高。后一种律师除在最高法院外,可以在任何法庭进行代理和辩护,也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方面法律服务。按照法国《律师法》规定,代诉师是指附属于一定法院,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庭外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代诉师是专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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