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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的众多,法律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国家公务人员又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情绪化操作较为普遍,做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信徒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三,能够促进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一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缎带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就是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信徒依法行政。     第四,有得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汗毛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热潮,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不能简单地将行政效率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二、当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     行政砐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大的环境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弄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体表现为:     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备,突出地表现在,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褓规范多,程序规范少;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好或有抵触。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此外,我园的法律、法规有80%是行政部门起草的,有时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有的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过程中,从狭隘的部门保护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争审批权、收费级、发证权和处罚权等,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也出现有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笼统,过于抽象,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二是执法主体的不合格。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必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赶赴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有些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应由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有些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些部门之间相互赶赴职权;有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赶赴职权;也有的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最终导致了执法现象的混乱。     三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事务的正常管理,社会秩序牌有序状态,并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尤其是有特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的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正所谓:“违反行政法规,给予罚款”。以罚代刑。至于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仍然存在的违法行为,却无人予以。长期以往,势必导致行政特权的利益化,经济利益的部门化,经济利益的个人化。最终导致腐败现象产生,梭鱼交易。于是,每年年底前,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一的罚款率超寻常,也就不足为怪了,取其名曰:为了未完成指标。殊不知他们的特权是法律赋予的赋予他们这些特权的真正目的,不同性质不在于此,甚至连行政处罚中“罚款”的真正含义也被他们搞错了。     四是执人员执法素质和热潮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一钏综合的潜在能力,是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并对有关问题做出恰当判断和合法处置的能力。这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也是对执法人员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的妨法素质、执法能力还比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意见常见报端,因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较低而使处置事务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当然造成这种情形与整个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选拔、淘汰制度不严格、不完善分不开的。     五是重结果、轻程序。正如前面所述,行政程序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而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注意对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结果,而忽视了在处罚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要知道,程序的合法不但能有效地维护人诸多正常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又经常地受一些环境、心情、好恶等因素的影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个人情绪化操作。因此加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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