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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第三,信用缺失加大了金融风险。大量数据显示,很多企业以改制、破产等理由,故意逃废银行贷款本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升高,增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 (二)现阶段的发展 近几年,全国有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开始探索建设信用体系。在这方面,上海起步比较早。上海已经从1999年开始对个人的信用体系进行了试点, 2000年7月1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并出具了我国大陆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到2002年7月,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的网站已经开通,当年年底,其覆盖人群已经达到293万。个人诚信报告被推广到人才交流、二手房租赁等领域。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又开通运行了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这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目前这些系统运作良好,但是,也遇到了诸如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此外,北京市也开通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广东汕头社会信用信息网也已载入全市10万多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近期,央行提出将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查询网络。系统建成后将首先为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与此同时,央行将加强征信法制建设,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同时央行还将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目的是为各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各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础。 总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国外的做法 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一般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这些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 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 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模式。由于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所以,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关方面对国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 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该法规定, 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用信息,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资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中予以删除。该法案对负面信用信息保存年限的规定是: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其他信息(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等)保存7年。   对信用状况判别的主要依据是一系列的信用信息记录,因此,建立有效的信 用制度首先需要有充分客观的信用信息。美国的法律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 特别是对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在《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法律中有比较详尽的描述。其中1999年《格雷姆—里奇— 比利雷法》的颁布,改变了对信息共享的要求,这将对信用行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它想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决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如果在30天内,消费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开始主要由消费者个人决定。   (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credi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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