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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犯罪的预防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往是条块分割,各行其事,在预防“侵权”行为中,难以形成合力,更有甚者,对于“侵权”者,出于“自家小孩打不得”的陈旧观念,包庇、袒护犯罪。在提倡政务公开的今天,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政务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因为媒体是最直接、最有影响力的监督工具。同时,应研究现行监督制度中的协调机制、配合原则,制订一整套可操作的预防“侵权”犯罪的规范,在预防工作中形成合力,做到监督有序,预防有力。 三、技术进步方面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对于预防“侵权”犯罪来说,技术的进步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这里我们将技术分为普遍技术和特殊技术。 普遍技术是指在执行职务权力的过程中,为了正确有效地履行职务,而需要具备的技能。它主要指执行人如何充分运用个人知识、智慧在法律范围内有效履行职务的能力,它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果断的决策能力、优秀的组织能力和敏捷的思维能力、正确的处事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经验积累,具备了上述技能,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提高国家的整体管理能力,也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特殊技术分为立法技术和科技技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也处在起步阶段,社会的发展要求提高立法的技术。提高立法技术首先要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体制,选择适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法律框架,从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有利于人权保护、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入手,制订合理的、现实的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并使之渐趋完善,这项工作需要立法工作者的长期研究和法律实践者的日积月累。     科学技术进步是指职务执行环节上的科技进步。当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制逐步健全,各项监督机制日渐发挥约束效应时,提高职务执行中的技术成份势在必然,执行职务的手段要更加现代化和科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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