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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设想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素质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尚难以适应强制性反诉制度的运作要求,从而极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4),当然建立强制性反诉应是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再反诉     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后,原告可否再针对被告的的反诉提出反诉的反诉?德国法律承认反诉的反诉,但也有的国家不允许。我国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实践中如有当事人提出这类问题,该怎么办呢?可这样处理:如果被告的反诉经审查不成立,即反诉没被受理的,那么自然就分开审理;如被告的反诉成立,对原告提出的反诉的反诉,宜视为对其原有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变更,不将其作为反诉的反诉受理,亦能公平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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