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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情况。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使人感到迷惘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作出的。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实话实说,权、情、钱交织的社会关系网密布,触一发而动全身,令人望而生畏。因而一些法官在这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有的放弃严肃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沦为金钱,关系、人情的俘虏。有的当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就出现了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屈从于长官意志,谁权力大就听谁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情代法,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甚至贪赃枉法,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近几年来曝光的司法腐败的案例来看,一些法官办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均与这个网有关系,都是它的牺牲品。 诚然,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诚如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特权思想较严重,传统的“人治”思想仍占有很大的市场,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要求不相匹配,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地位缺乏实际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人、财、物依附行政机关,不可能从根本上抵制行政机关及长官意志的干预制约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不科学违背审判规律,阻碍了司法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是曲折而又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马到成功。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司法环境,司法者的个人素养,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价值取向,法律的完备程度,具体问题的复杂程度等等。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从整体上促进影响司法公正各要素的发展。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近期应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考虑: 1、完善法制。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水准,真正做到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地、严格地付诸行为,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任何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然要遭到严惩,没有例外可通融,没有宽容可言,没有下不为例可言。由此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权威极高,极其神圣,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2、健全机制。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现在人民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且三分离的各自功能还未完全到位。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监督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着够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 3、理顺体制。即改善管理体制,提高和增强司法队伍抗干扰能力。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因素很多。管人的,管物的,管事的,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不能不有所顾虑,竟有些当事人能让数个大机关和领导为了一个案件让司法部门或承办人反复去汇报,影响之大,可想而知。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如何从体制上既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同时又具备有抗干扰能力,无后顾之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唯有真正独立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法院独立。也就是说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保证法院吃“皇粮”。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从法院内部论,保证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做到有职有责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当然其中也包括法院内部领导的干预。   前述是笔者通过短短的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所见所闻所思并记录于斯,意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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