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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公正之我见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和“执行乱”的成因之一。     (三)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游戏规则在我国也同样适用,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也为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表现为:第一,世贸组织的统一性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现实中,法院在国家体制设置中的地位难以让执行工独立进行,官本位思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深远,执行人员素质低下,执行不公时有发生。第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公开。现实中,地方经济保护,领导干部以权压法,执行人员暗箱操作仍然存在。第三,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要求会员国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现实中,我们提出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会被用来指责我们歧视外国企业;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中止执行一些涉及特定企业的案件会被认为对所涉外国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歧视;对一些不属于法定豁免执行的财产不执行可能要与非歧视原则相冲突。总之,入世以后,执行工作遇到的挑战同样是空前的。     面对新时期的困难和挑战,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要改变和克服当前存在的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状况,切实保障程序公正,使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建立“三权分立”的执行工作模式。前面已经说过,执行独任制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因此,只有分散执行权力,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执行权力主要分为三种,一、执行命令权,即由主执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发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命令,以及对妨碍执行者依法制裁的命令之权力。具体又可分为审查权、通知权、裁定权等权力。二、执行实施权,指助执法官按照主执法官发出的执行命令,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能。主要表现为查询、冻结、扣划、拍卖等一系列的执行措施。三、执行异议审查权,指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由主执法官依法进行审查处理的权能。三种权力在实践运行中,主持法官行使执行命令权,通过审查法律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依法裁定等工作为后面的实施工作做好准备。助执法官根据主持法官的执行命令行使执行实施权,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合议庭则行使执行异议审查权,对执行工作全程实行监控。三种权力在实践运行中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执行机构的设置,也要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设立,如执行局内部设立两庭一处(科),即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管理处(科),将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和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从而在机构上为“三权分立”提供保障,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     (二)在全国形成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对执行机构领导下管一级,非经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同意,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不能任命,从而改变目前在执行中屈从地方党政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扰的情况,变为服从上级法院的领导和监督;要对执行经费专款专用,统一取得执行经费,购置设备,分配给各级法院使用,形成装备统一调动的自主权。对执行案件统一指挥,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新的执行格局,形成抵制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强大合力。     (三)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执法环境是复杂的,难以执行的案件在逐年增多。特别是人世以后,疑难的涉外案件也会增多。这就求执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问题、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因此,除选择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人员担任执行法官外,还应加强对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司法公正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狠抓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保证执行过程中能熟练掌握和果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水平,讲究执行艺术。同时,要树立大局观念、群众观念,深入调查研究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主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和监督,积极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在全社会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法制只有真正深人民心,一个国家才可称得上法治国家。全社会都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一些领导干部,更是要加强法律的学习,以身作则的依法来办事。对于学习法律的范围,不仅包括中国的法律,还要包括外国的法律,包括WTO的游戏规则。在学习中,我们要不断的提高自己认识,尤其要转变自己的传统认识。中国是一个“公权神圣”的国家,在与国际接轨的今天,许多传统的观念都受到强有力的冲击,转变观念势在必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涉及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因为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要意识到不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在学习中转变。此外,学术界还要加强执行理论的研究,要让执行工作真正的有法可依,严格的依法执行同样是执行程序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严肃执法,对拒不履行,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给予处罚。这种处罚,不仅限于人身和财产上的处罚,而且要公示,即对一些信用极差的被执行人,采取公告的方式告之于众。一方面,警戒、督促那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另一方面,也防止这些人再去损害他人,让其因为信用低下付出沉重代价。目前,国外已有这样的信用公示制度,我国尚不多见,法院是否可以走在前列有待理论界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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