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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法院的要素、条件与进程

时间:2023-02-24 14:04:06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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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法院的要素、条件与进程

“现代型”法院的要素、条件与进程                                                  回顾过去,我国法院在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法院改革稳步推进,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物质装备明显改善,基层建设不断增强,调查研究和司法解释成果丰硕”,[1]加之国内法学理论的繁荣和法院文化的国际交流,在新形势下把握住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对我国法院进行新的定位,着力探索架构“现代型”法院的道路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管理者的一项光荣、艰巨而迫切的任务。我院从1991年起就以法院现代化和建设“现代型”法院为方向,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办公现代化为突破口,在十多年的探索中持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执行制度改革、裁判文书改革和法院管理制度改革等,以使我院能够主动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体现当代法院应具有的特征与精神。 一、“现代型”法院的基本要素 我们在法院改革的过程中,在与当代社会基本情况的对接和磨合中,日益体会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现代社会对法院的要求。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当代中国的“现代型”法院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的要素,即现代理念、专业法官、正当程序和社会化的司法功能。 第一,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自觉地审视和敢于创新式地解决我们法院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是“现代型”法院所应当表现和充分实践的现代理念。 “现代型”法院的现代理念主要包括:(1)与时俱进,有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意识。(2)遵循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有维护审判独立、审判公开、程序正义和裁判公正的意识。(3)注意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有形成合理分工与科学安排的审判与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的意识。(4)注重职业知识的积累和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的形成,有培养职业化法官队伍的意识。 第二,“现代型”法院必须以专业法官为主体,并有形成职业化法官队伍的条件和趋势。有学者在撰文时认为,“现代型法院体制中的法官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传统型法院制度中的法官之专业性则相当不足。”[2]可见,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对法官的法律知识、司法技能和司法经验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公信度和司法权威的确立也需要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支撑,已经拥有专业法官和制定继续培养专业法官的计划应成为“现代型”法院的主要特征之一。 第三,程序的正当性是司法过程最本质的属性,是司法赢得信任的根本基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偏废。程序公正既有其独立的价值,又能够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在实体的正义被相对化、纠纷所涉及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的当代社会中,以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和程序保障为中心内容的程序正义观念在其固有的重要意义基础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这是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理由。”[3]在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四,司法功能的定位对于司法活动的效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是司法正当性和权威性的基石。司法功能的社会化作为“现代型”法院的主要特征具有特定的含义,与“传统型”法院泛社会化的司法功能有着明显的区别。“传统型”法院对司法功能缺乏明确的定位,往往以司法功能来代替行政职能。“现代型”法院则强调在司法权的范围内,敏锐地把握社会实际需求,能动地对司法功能进行合理延伸。司法功能社会化是在司法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追求与社会效果的结合统一。因此,司法功能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则对法院的司法功能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延伸。 二、“现代型”法院建设的基本条件 建设“现代型”法院是我院在认真总结和分析社会与法制发展、法院改革和我院现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为法院进一步发展确定的一个长期目标。可以说,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懈努力和辛勤耕耘下,在我院前辈的长期努力下,建设“现代型”玄武法院已经具备了一些基本条件,稳步推进“现代型”法院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完成维护稳定、保障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司法工作任务。 第一,法官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现代型”法院的建设有强大的智力支持。中国当前学术繁荣,司法改革和部门法研究成果丰硕,可资我们借鉴的理论和观点很多。法院与法学院所的结合方式逐步成熟,法学理论对司法实务的指导更为便捷。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法官整体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风气,广大法官通过参加自学、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调查研究和司法解释成果丰硕,”[4]法律素养和司法理念大幅提升,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和程序正义观念渐入人心,日益信仰法律,尊重规则,服务群众,“公正与效率”成为法院新千年的工作主题。通过司法准入制度、法庭仪式、法庭器具和法官服饰改革,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进一步增强。法官群体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5]正在逐步形成,并有加以推动而成型的趋势。建设“现代型”玄武法院有一个良好的大环境。 第二,法院改革稳步推进,符合“现代型”法院要求的法院制度体系逐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院改革的目标和具体任务。现在,所有39个改革项目全部启动,其中绝大部分已经完成,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0年我院就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1988年至1994年,我院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1989年民事案件结案率首次达90%。1995年至1997年,推行一审一助一书的“快审组”审判模式,初步形成了人员的专业分工,突出了审判员的中心作用。1997年,经济庭出现了年结案超300件的快审组。1998年出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导和规范法官的认证行为。 改革贵在坚持,不断总结、调整和深化是改革出成效的关键。1998年肖扬院长视察我院,对我院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院对前期的改革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虚心学习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展开了新一轮的理念与制度创新。(1)从规范裁判文书样式、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等入手,深入探索裁判文书改革。在裁判文书改革的理念上,我院率先提出了繁与简的辩证观点。(2)适时推出案件质量分级考评制度,将案件质量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瑕疵和合格四个级次,建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3)推行专业化合议庭模式,提高专业司法的水平和效率,培养专家型法官。(4)深化庭审改革,以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水平和艺术为核心,制定《关于提高庭审水平的实施方案》,从仪表风度、庭审程序、庭审水平等四大项27个小项进行综合测评。(5)改革执行制度,推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三权分离”制度,合理配置执行权力。现在,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裁判文书制作、法院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正顺利推进,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形成经验在全省推广,各地也有不少法院与我们联系取经。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周密筹划,积极推进我院各项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探索和建设“现代型”法院的基础条件是充分的。 第三,我院在2001年和2002年两度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荣誉称号,法院形象和司法裁判水平得到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建设有着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得到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在群众中也有好的口碑。人大、政协和社会各部门参与我院建设,献计献策的渠道通畅,成效显著。确立和积极推进“现代型”法院建设是我院综合的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 三、“现代型”法院建设的基本进路 我们法院与“现代型”法院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实现与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同步,在法院现代化的进程中保持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法院发展和创新的先锋,可谓任重道远。但是,我们只要朝着既定的目标不断前进,充分挖掘有利条件,发挥群体的合力,则我们离既定目标就会越来越近,实现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大。 首先,进一步提升广大干警的司法理念,并以有效的措施来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也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将严格按照宪法、组织法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抵御各种不当的干预。《干警八小时以外工作制度》、《家属廉正监督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当事人意见反馈卡制度》等,是我院已经成功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司法腐败预防机制,我院已连续21年无违法违纪。在我国推行司法统一考试、提高法官准入标准后,相信法官职业保障和经费保障等维护审判独立的机制、政策和立法将会得到发展和完善。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理论调研和学习,不断明确司法公正的含义,实际指导审判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并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严格遵守,作为工作优劣好差的评判标准和调整的主要依据,使这一观念深入干警的思想意识,成为我院各项制度的精神。 其次,积极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完善审判制度。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总目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我们将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积极、稳妥的原则,继续探索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完善专业化合议庭的分工与协作、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指导民调组织,推行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改革,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全面实行“预约开庭制度”。通过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诉讼制度,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制,致力建立公正、高效、信服、便民的 “现代型”法院司法机制。 再次,积极试点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制度改革,推行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并同步实现庭审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合理分工,探索和完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着重突出法官的作用,加大院庭长直接办案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审判长选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畅通法院人才的进出渠道,加强法官的学习和培训。在现有《法官职业技能档案》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型”法院的要求和审判工作实际进行充实和调整,确定合理的记载事项和考核点,保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人才能够不断充实到法官队伍中和领导岗位上,使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成为我院“现代型”法院建设的亮点和最核心的竞争力。 最后,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根本利益为重,是“现代型”法院建设和发展最根本的基础。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法院多年来工作的主要经验,也是“现代型”法院司法功能社会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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