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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监督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司法机关和司法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障权利,都必然直接反映在案件上。人大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意见,也需要涉及具体案件。事实上,司法机关所办的案件中仍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司法机关的官僚作风、有关司法官员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密不可分,一句话,司法腐败是司法不公正现象发生的根源。错案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四处上访申诉,倾家荡产,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威信、公正产生怀疑,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大建立了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制度,有些地方人大纠正错案成绩显著。除了评议制度,人大还应建立对冤、假、错案督办的个案监督制度,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错案,人大应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具体案件跟踪督办。实践证明,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没有全面完善的现阶段,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单靠司法机关自身监督显然是不够的,人大依法开展个案监督,成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督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形式,因此,完善和加强个案监督工作不仅有助于推进人大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的确立,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一切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问题。     四、提高监督主体素质,增强监督实效     面对新时期的新挑战,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依法监督的综合素质,才能切实担负起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的职责。 一是要增强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的意识。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人大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合法权利工作监督,是人大接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职责要求。要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司法不公的问题入手,依法监督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二是强化人大机关队伍素质建设。适应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开创新世纪人大监督公正司法工作新局面,不仅要增强监督主体的素质,也要重视和强化新世纪人大机关队伍,使之能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开展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受理公民申诉控告与进行必要的个案监督,需要有能够与司法人员相对应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业人才。人大机关要通过各种途径,重视加强人大机关工作班子成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知识等综合素质教育培训,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民主政治、法治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具有法学理论素养、熟悉WTO的司法规则,勤学、重思、敬业,甘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精干队伍。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督促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当好参谋与助手,以保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始终适应我国新世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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