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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和公共服务。所谓公共财政,简而言之,即为市场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财政,它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与此相适应,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并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因此,税收实际上是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者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而被强制性地支付的一种价格和费用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法律本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上是一致的,与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实施是合而为一的。 五、税制结构论与税法制度体系的互动 税制结构又称税制模式。在我国税制模式中重在税制结构内部和税制结构外部的组成与调整。笔者认为,从财政和调控以及监管等方面来判断一个国家税制的优劣以及税制的稳定,归根到底要看税制结构的合理性,税制结构的合理与均衡是最终判断一个国家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也是税制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第一,负担标准问题。这个负担标准的确立,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相适应,也就是常说的每年的税收总收入占每年国民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过低过高都是不恰当的。2002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当年国民收入的16.7%左右,这与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不一致,他们所占的比例高。与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当年的国家税收应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第二,水涨船高与水降船低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国民收入提高了,税收总收入相应会提高,但必须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国民收入负提高,税收总收入相应减少。总的趋势是不是纳税人的负担越来越重,而应当是逐渐减轻。第三,征税与收费之间的比例,国家的收费应当只能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第四,在建立强大的中央宏观调控税收体制的同时,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第五,对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严格区别对待,实行税收负担均衡,坚持共同富裕道路。第六,以流转税制与所得税制相结合为主体,以其他税制为辅助的税制结构的完善,一定要有与此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为载体的支撑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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