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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的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为:①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或者是经过职工集体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应属无效。②必须向劳动者公示的,即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开告之。     (3)禁止行使经济处罚权。大多数企业往往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劳动者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依据来源于1982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然而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出台,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并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1997年颁布《行政处罚法》中更加确定了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行政法规,不能对抗上位法即《劳动法》和《立法法》。因而,企业不能对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权,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经济处罚权是无效的。 3、理顺劳动关系,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随着国企改制深入进行,原有机制下不正常的劳动关系也随之暴露出来,出现的矛盾亦愈加突出。根据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的企业改制的政策,国企在理顺劳动关系时,应注意:     (1)坚持四个原则:即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完备相关手续的原则。     (2)规范劳动合同管理:①对于改制中出现生产经营和生产岗位变化,导致原合同需要变更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②企业改制后变更法人,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与原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相关内容。③对于股份改造的企业,不能强迫职工入股,不能因此而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④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劳动者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⑤清理特殊的劳动关系,如停薪留职、挂名挂靠、两不找、离岗休养、长期病休、放长假人员,在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实现以劳动合同来规范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方面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劳动者的就业岗位竞争愈加激烈,尤其是当前国有企业体制性的失业人员增加,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推进了城市化进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不能够解决,造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地位处于劣势。在用人单位享有高度的用工自主权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勇于面对,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1、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增强竞争意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和加入WTO组织以后,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在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中,非常注重劳动者职业素质,有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规定了企业员工素质标准和要求,并作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使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服务型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是逐步提高。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由劳动者素质不高而引发的纠纷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劳动者的职业素质高低是决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砝码。劳动者必须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在企业文化中树立诚信意识、兢业意识,增强竞争意识,才能做到认真、积极履行地劳动合同。 2、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劳动者要克服和消除一些陈腐观念和糊涂认识,要深刻认识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以及续订来进行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劳动者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具有强烈的签约意识,应充分认识到双方在合同中不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还享有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从而避免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隐患。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应依法行使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权。针对当前劳动者跳槽现象,尤其是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跳槽,应依遵守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不仅要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让用人单位措手不及,造成工作衔接不上、业务停滞、管理损失,而且还要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避免因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而承担法律责任。 3、增强劳动维权意识     多数劳动者面对激励的就业岗位竞争,对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十分珍惜,对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忍气吞声,农民进城务工者为了短期利益,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纵容了企业有恃无恐,侵害行为日益严重。劳动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制止企业侵害行为的继续,使企业自觉依法进行管理,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安全,使劳动关系整体地和谐稳定地发展。 (四)立法方面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劳动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政策等。随着劳动关系向多元性、复杂性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明显滞后,有的甚至出现法律的空白点,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真正体现出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的立法效果。 1、修订劳动法。 现有《劳动法》劳动法总13章共107条,大多是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今后的修订中,应增强维护劳动者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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