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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难点,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私房出租户、个体经营户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方法可采取集中学习、自学、法制环境烘托等。有条件的街道应建立流动人口普法培训中心,定期地培训流动人口普法骨干,以点带面,树立学法用法的典型。在教育的形式上,可采取向流动人口散发法制教育手册和宣传材料,组织普法小分队以喜闻乐见的说案会形式,进行案例剖析,并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板报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普法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的检查,及时地为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提供法制宣传教育素材,派出人员进行普法教育辅导并总结典型经验加以推广。同时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对流动人口法律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解答法律疑难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发挥用工单位(驻地企事业单位)外用工比较集中的优势,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整建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用工单位应把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列入本单位普法教育规划,列入年度精神文明考核目标,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政校、职校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一般来说,外来务工人员干的工种大都劳动强度较强,操作技能比较简单,且工时是三班倒的活,若把他们集中起来搞法制教育必然脱离实际,在教育的时间上也难以保证。用工单位应针对这一特点,在招用外用工之前,进行培训之中,通过传输技术知识的同时,穿插地讲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并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以确保普法的质量。同时用工单位也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例如:利用宣传橱窗、广播、宣传标语、横幅等多种宣传形式,聘请政法系统的干警集中讲案说法,组织外用工参观法制宣传教育展览等。三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覆盖作用,报纸、电台应专门辟出版面和制作节目,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宣传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典型案例以及流动人口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先进事迹,以营造一种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农贸市场,就可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式地播放宣传标语、口号,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也可采用广播、宣传栏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四、发挥职能,各司其职,做到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真正把教育落到实处。行政执法部门在针对流动人口法制教育中首先要认真处理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管理和教育、服务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教育是基础,服务是保证,管理是关键。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对流动人口法制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凡是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都应该由本部门承担宣传教育义务。例如,公安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房产部门对房屋出租户的登记、卫生部门在颁发卫生许可证、市容部门在整顿清理占道经营、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工商部门审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许可证、计生部门在办理婚检证的同时,都可以抓住在登记办证和清理整顿的时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如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下发法制宣传教育材料等。第三,要把法制教育与法制共建结合起来,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结合开展“文明私营企业”、“文明个体工商户”、“文明行业”、“行业之星”等活动,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     流动人口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作为普法主管机关应与有关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一是要把流动人口法制教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的一项内容,按照“四五”普法的规划,进行同步考核,未能开展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的单位或部门不能评为普法先进。二是普法主管机关应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面上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实施经验,不断深入基层督促指导。在抓好试点单位的同时,及时推广典型经验。三是要把对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的开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坚持向流动人口进行正面灌输宣传普及法律常识,严格依法管理的同时,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帮助他们解决在务工经商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让他们从自身的经历和体验中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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