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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施,2001年12月,南京市依据国务院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办法》,即市政府203号令,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国务院和省条例又作了修订,而南京市未作相应修订,使203号令存在着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三农”问题,国家和省相当的关注,但有些地方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偏差较大,如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落实都滞后,对土地承包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也滞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2.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为:一是拆迁补偿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脱节,一方面拆迁总量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价格不断上涨。另一方面政策法规未能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和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差距不断扩大。二是补偿政策与现实问题脱节,对历史遗留的无证照房屋的补偿,因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补偿,实际其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三是货币补偿与弱势群体无钱购房的现实脱节。四是劳动力就业、学生入学政策与现实脱节。现行政策是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因而领不到待业证,无法进入劳动市场,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弱势,在外打工、找工作难。企业下岗职工因领取了经济补偿和失业就济金就视同安置就业,给一些中年人再就业增加了困难。在入学上由于住与择校的不一致,导致了入学难费用的增加。在企业不动产的改制上,由于乡办企业是集体土地划拨建办的,土地的权属不明,改制后由集体土地转为征用,土地征用费的归宿而引发的争议。五是劳动力安置与就业培训、市场用工的需求相脱节。劳动力的就业率的高低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之一,而就业一方面出现招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劳力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上做的不足,与市场需求的熟练的技术劳动力有相当大的差距。     3.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政府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政府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纠纷等。如拆迁征用补偿价格的确定,本属于拆迁人或征用人与被拆迁人或被征用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一旦介入如遇到被征用和拆迁人不满意时,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4.行政行为不规范。主要在征地拆迁上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强制征用拆迁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活动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迫他人制定合同。但目前的情况是,当被征用拆迁人与征用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裁决结果往往是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二是程序的公正性不能得到维护。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在程序上的操作的严密性、绝对公正性,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甚至将市政建设的规划用作商业开发,使群众感到有猫腻。三是标准不能统一,在拆迁上表现为奖励标准不一,不同项目、不同户籍性等补偿标准参差不齐,有的差距大,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在征地上,同样是交通道路建设用地,省、市、县三级交通用地征用标准不一,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四是征用拆迁管理人员依照政策法律做思想工作简单化、态度蛮横,使群众反感,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激化矛盾。在企业改制、二轮土地承包上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改制任务下达的计划、指标的考核、二轮土地承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扎实、不细致等。     5.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群众参与的少,在一些重大决策上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因为规划决策是政府直接办理而具体操作是开发商和企业主管部门,导致群众自认为有猫腻,甚至出现政府未经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在拆迁征地时再告知居民,并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拆迁征地标准,群众对自己的财产权没有自主权。这还包括土地的租用、预征和土地划拨的地价级差评估等。     6.少数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征地、拆迁、拆队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给处置增加难度。     三、做好群体性矛盾处置的对策建议。     群体性矛盾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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