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报告总结 >> 调研报告 >> 正文

解析霸王行业现象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再比如,墨西哥私立医院在接收急诊病人时,从不对病人家属说明收费条目,往往病人在出院的时候才发现,就连医生为病人处理伤口的橡皮手套都需要付费……但是,由于此类事件都发生在自由竞争的行业,因此通常商家会出于形象考虑主动作出让步。     目前,墨西哥国会正在考虑修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法》,而这些修改将基于“承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从而通过政府干预和立法,逐步消除可预期的和不可预期的不公正待遇”。  美国:以法制“霸”   《环球》杂志驻纽约记者/王波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反垄断和反不公平交易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立法、执法体系和实践。颁布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不仅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也是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   《谢尔曼法》和另一部反垄断基本大法《克雷顿法》,以及其他反垄断、反不公平交易法使美国拥有较其他工业化国家更为严格和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禁止各种非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规则。   签订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结成价格联盟、实行价格歧视、通过兼并取得垄断地位等行为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对这些行为提出指控。   美国的联邦执法和司法机构在判定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遵循两个主要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如横向的价格联盟可被认定为不法垄断,由司法机关强制加以禁止;另一个是合理原则,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但经过对实际情况的利弊分析,如果这种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危害时,则不判定违法。   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育成熟,政府对经济活动本身很少干预,且有关反垄断和其他不公平交易的法律相对完备的国家,出现第一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不是很多,频繁使用这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就更少。这是因为,各种法律法规已经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限制,公然违法的成本会很高,而且企业一旦名誉扫地,就等于断了自己生路,只能永远退出竞争。   在美国发生的“霸王案例”主要属于第二种情况。2003年,美国发生一起连法院都难以处理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由于涉案企业使出的招数表面上看是对消费者有利,实际上却是逼迫消费者接受的“霸王条款”。   美国最大的透明胶带生产商3M公司通过向消费者许诺退还较多货款来实现实际上的价格安排,企图保持对透明胶带市场的垄断,遭到竞争厂商乐佩奇公司的控告。3M公司辩解说,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因此自己的打折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但法庭认为,如果一个垄断企业没有拿出站得住脚的商业理由而从事排他性、破坏性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   3M公司的退款协定是以消费者购买来自其不同领域6条生产线的产品、并达到一定数量为条件的,是一种“捆绑式优惠”,消费者购买3M公司生产的某种产品并非因为其物美价廉,而是为了在购买其生产的另一种产品时能够得到优惠,因此,这种优惠限制了那些无法生产多种产品的竞争对手。因此,法院判定3M公司以3倍数额偿金赔偿同行竞争企业受到的损失,赔款总计6800万美元。   在美国,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不但会遭到3倍于损失金额的偿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强制拆分。近一个世纪以来,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行拆分的著名企业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美国铝业公司、AT&T公司等。   而同样是推行捆绑式销售,著名的微软公司却有另一番境遇。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来纳州后来退出)联合提出诉讼,控告掌握全美乃至全球最大软件市场份额的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2000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了处罚判决: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一家经营视窗(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系列办公应用软件和IE系列网络应用软件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还会区别对待行业垄断行为。如1996年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的案例。在成功兼并麦道后,波音不但巩固其在全球航空制造业龙头老大的地位,能够集中精力应对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强力挑战,更形成对美国国内航空运输业的绝对垄断。   不难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为了加强自身在全球经济市场的优势地位,对构成垄断事实的企业是否采取制裁措施,主要以该企业是否有利于美国参与全球竞争为依据。微软公司在全球软件业无出其右的绝对优势地位,确保其即使一分为二也依然可以独步天下。而作为美国在世界航空工业中的利益代言人,波音公司如不兼并麦道,则很难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确保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优势。   可见,美国在反垄断方面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是:一、确保国家利益,照顾企业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二、保证市场在良性和有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日本:软硬两手对付“霸王”   《环球》杂志记者/王晓梅   2004年11月22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宣布,于2005年1月24日对未接受该委员会劝告的三井住友建设等23家公司进行审判。此前,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在政府桥梁建设竞标过程中,存在私自商定竞标金额等舞弊行为为由,向上述23家公司发出劝告,要求它们停止违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以下称《禁止垄断法》)的行为。   《禁止垄断法》在日本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日本规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和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禁止垄断法》颁布之后,日本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日本对该法进行了几十次修订。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禁止私人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