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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思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破墙开窗(门)等情况,都应到场检查审核,对照规划该阻止的阻止,该纠正的纠正,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尽快拆除。建制镇在规划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甚至放纵的几方面必须得到转变,主要是“管线”(电力线、广播电视线、电话线、无线信号站线、自来水管等)的架设、铺设要列入审批程序,方案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2、新建防污、道路的标高要明确,并跟踪到位。3、主要道路、街道两旁建筑和重要标志性建筑,要树立美学观念,增加建筑立面审批,把握立面结构的美观和色彩的协调。环卫管理同样要提高三个方面:1、环卫设施的配套。垃圾箱、主要街道果壳箱、公厕等要提高档次,新建设的开发项目一定要把环卫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到位,如果将垃圾箱、公厕等到房子出售后再去建,工作难度就会增加。2、市场化运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环卫费一定要理直气壮地收起来,道路保洁、垃圾运输,园林绿化管理等可先制定工作要求采取招标,以降低运行成本。3、重视垃圾填埋场的建设。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包括各村、各企业)的垃圾量越来越多。垃圾的去路已成头痛的问题,应从长计议,投资建设好垃圾填埋场。
   (二)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管一般建制镇集聚的人口规模并不大,但目前毕竟已吸纳了一部分人到城镇工作和居住,根据形势分析,今后几年会更快。这些“外来户”如果因为户口问题而不能与“本地户”平等享受城镇设施,就会反过来影响人口集聚,也是对“外来户”的歧视。为什么要把出生地人为地成为人们自由发展的障碍呢。《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指出:“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政策。”而《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镇化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近期先在县(市)政府驻地镇,中心镇和经批准的省市试点镇施行的规定,使一般建制镇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无法实行。为此,一般建制镇目前要解决好“外来户”一个现实的困难,即子女入学问题,镇政府可以出台凡却确实在城镇居住和有私房的户,一律予以取消其子女入学的借读费。
   (三)落实集镇失地农民保障。城镇要发展就要用土地,城镇(含工业园区)所在村的农民将会市区承包的土地(许多农民将不存在一分土地),如何处理好征地补偿政策,级影响当前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农民长远的生活保障问题。目前,一般建制镇在征用土地的政策处理上不仅相同,赔偿政策各异,且有一个共同的问题是没有考虑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征地之所以难,恐怕我们的政策处理缺少合理性。是否可以考虑将征地款的一部分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险,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缓解征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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