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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时间:2007/11/4栏目:工作汇报

保险费、女职工孕产期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发放、执行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关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研究对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纠正了违法行为。
   十年来,县妇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多年努力,我县绝大部分单位,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中有关规定,落实了女职工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四期”保护、卫生费等,有效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少部分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个体工厂、工地等,侵害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存在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上:总体来说是好的,但是还存在部分单位和企业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二、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有关法规宣传有待加强.如某企业女职工怀孕已七个月以上,因身体不适遵医嘱需要休息,但她却只是向企业提出事假请求,企业也就按休事假处理。从而未按女职工因怀孕七个月以上身体不适经单位批准后可休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规定执行,使女工特殊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也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找到了“借口”。
    三、单位和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逐步形成个别单位和企业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少报生育医疗费、降低工资待遇。一些企业在支付产假工资时,混淆“原工资”和“基本工资”概念,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是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使女职工待遇执行上出现“缩水”现象,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少数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存在严重偏见。有的在招收女职工条件的规定上过于苛刻,有的甚至明文规定不招收女同志,这样损害了女性的利益。如,我们平时经常看到一些招工信息上写着:本单位急需招聘女业务员,年龄为18-25岁、身高1.6m以上、大专以上文化、品貌端正等,这些条件有的过于苛刻,同时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女性的就业。
   五、女农民工的权益亟待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方向转移,一大批女农民工分布在城市建设的各个岗位上,她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由于她们的文化素质低,一些用人单位带有歧视和偏见,以致她们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如,用人单位与女农民工不签定劳动合同,随意拖欠克扣她们的工资,安排她们从事过重、危险性过大的工作,随意对她们实行呵斥、罚款、辞退等威胁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规范劳动管理,维护广大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维权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采取上门宣传、发放资料、利用新闻传媒进行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宣传,务求使各类企业业主增强合法经营的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通过宣传,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并依法享有这些权益。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领导干部的性别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性别平等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思想。要将社会性别分析纳入政府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的所有领域,努力推进建立针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平等法,消减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从源头上保障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和谐和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健康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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