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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时间:2022-08-12 23:14:21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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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06924,在我所组织开展的国庆、中秋市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xxxxxx村现场查获当事人从事音像制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场检查中,该经营场所未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合法凭证,涉嫌无照经营。同日,该案报经市局立案中心批准立案调查,指派xxxxxx二同志承办此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报告如下:

当事人:朱xx,男,现年23岁,汉族,大专文化,现住xxxxxxxx组。

经查, 200667日,当事人与xxxxxx村村民王xx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以3000/年的价格租用王的门面2间用于网吧经营。当事人在未申请设立审批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后筹资4万余元,购买了电脑主机12台、显示器11台以及电脑桌等设备并接入宽带。2006811日,该网吧正式以“振华电脑室”名称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以2/小时、1.80/小时不等的价格收取上网服务费。截止2006924日,当事人共累计取得服务费收入2000余元。

上述违法事实,收集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以及

其他傍证材料在卷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前置许可并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当否,请批示。

 

 

                              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工商所

承办人:xxx xxx

                  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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