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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8-15 04:08:10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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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文章标题: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落实政府层级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狠抓机构建设、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了备案工作的层级监督作用,保证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一、现状
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我市政府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2件,2000年至今审查县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20件,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件。回顾多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1994年,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宝政发[1994]33号)中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做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制定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落实。2001年,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时,又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三定”方案。明确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基本职责之一为,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和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性意见。同时,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995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法制科升格为副县级建制法制办公室;2001年机构改革中升格为正县级建制,“三定”方案中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行政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随机构的升格由最初的3人加强到12人。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也从无到有逐渐强大。截至目前,12个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均已建设为正科级建制,配备法制工作人员3人以上;市政府各部门中,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均设立了法制科,一般行政执法部门因编制原因未能独立设科的,该项业务与办公室或其它业务科合署办公,指定了专人负责。法制机构的健全,人员的配备充实,职责的明确和审查网络的建立,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证了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2、制度完善,措施得力。1990年,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监督试行规定》(宝政发[1990]122号),初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审查制度。1995年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出台了《**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该办法明确了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省市双层领导机构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制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县区或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等文件都要求上报市政府备案,报送的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备案的期限,要求报备的资料,并统一了备案报告的格式。建立了通报批评制度,对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1996年市政府出台的《**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并对不按规定执行备案制度的行政机关作了相应的惩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备案工作,市政府在1992年、1996年、2002年先后三次下发通知,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充实工作人员,健全备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并从2000年起,每年都把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年中,开展备案工作专项检查,年底与行政执法责任一并纳入全市目标任务考核。通过检查,量化打分考核,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成为直接影响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全年工作评定结果的要件之一。
3、报备及时,审查缜密。对于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能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对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要求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附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主要审查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是否与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是否与其他文件相矛盾,是否符合制发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对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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