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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时间:2022-08-24 04:19:43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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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进西部工业城建设,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实力,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企业上市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走规模化、科技型、效益型可持续发展之路;有利于扩展融资渠道、构建资本运营平台,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打造西部工业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工作思路
  
  围绕区委、区政府“建设西部工业城、打造北部后花园、构建和谐新******”的总体目标,坚持“重点引导、重点培育、重点扶持、重点服务、重点保护”的工作思路,加大力度,合力推进,逐步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格局。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区上市企业数量达到8家;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达到10家。
  
  二、扶持政策
  
  区政府主要对我区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进行政策扶持。上市后备企业是指净资产2000万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预测未来两年继续保持盈利,或者是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已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并且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的企业。拟上市企业是指与证券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以实现行业整合、上市为目的参与境内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且税收在我区缴纳的企业)。已上市企业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一)上市后备企业扶持政策
  
  1.优先对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引导信贷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协调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权限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给予适当展期;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可以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之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有关部门按照焦政〔2010〕4号文件相关规定,限时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资质证明等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除证照工本费(部分已取消)以外,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除;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件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规划、开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相关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予以办理;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费、测绘费、房产评估费由相关部门协调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3.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以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股东。
  
  4.上市后备企业耕地占用税根据区级留成部分实得情况,由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5.上市后备企业三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积极引导股权收益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合作。对于引进投资机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拟上市企业参照执行)。
  
  (二)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若企业在三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返还财政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
  
  2.拟上市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应缴纳已足额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等额补贴。若企业在三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返还财政给予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
  
  3.拟上市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
  
  4.拟上市企业向省证监部门申报并获得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由区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5.拟上市企业向省证监部门申报并获得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后,对所涉及募投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供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征地的相关手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6.拟上市企业向省证监部门申报并获得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后,遇到临时性资金困难的,可向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7.对拟上市企业经营环境实行重点保护政策,实行部门检查评比报批制度。
  
  (三)已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1.对在本意见实施后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2.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3.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境内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实现行业整合、上市且税收在我区缴纳的,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4.已上市企业引进的投资机构和自然人股东股权收益应在我区缴纳所得税,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适当奖励。
  
  5.已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扶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对拟上市企业,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企业上市专题协调会,必要时成立企业上市工作组,进驻企业,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分解,相关职能部门应限时给予办理。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区级领导分包制,协调相关部门及早介入,协助企业做好上市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企业上市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上市后备企业知识培训工作,(www.fwsir.com)使其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有更全面的认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反馈。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我区中介机构执业和诚信档案,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满意度高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宣传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四)搭建股权投融资对接平台。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股权投融资对接活动,通过资本对接会等形式积极搭建投资机构与企业对接的平台,为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中介机构与企业的沟通,为我区企业发行上市架起一座快捷、畅通的桥梁。
  
  (五)建立证券高级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区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引进专业人才,相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在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就业、住房安置、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严格申报程序。本意见扶持对象是经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及时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区金融办备案,当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提出补贴或奖励申请,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七)加强经费支持。设立“上市工作优秀组织奖”,对协助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拟上市企业向省证监部门申报并获得备案、企业完成上市发行的,区政府分别给予相关部门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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