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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07-25 18:32:09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有关企业自查报告汇编5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自查报告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企业自查报告汇编5篇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从12月上旬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三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委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20xx年就要尾声,新的一年展望在即。xx项目从20xx年4月中旬正式施工到现在,其中制管车间门架式钢结构总面积 9820㎡,预留仓库门架式钢结构总面积 3840㎡,主体分别于20xx年6月初,20xx年10月中旬全线投入使用,这成绩与公司的正确领导及项目部全体员工的辛苦劳动是分不开的,也是我们设计部、物资部、工程部等公司上下团结协作的结果。在工程的整体建设过程中,也深刻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些自身的不足,团队的融洽度等等都是影响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为此,现将工程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期进度方面

  工程在建前期,在公司上下一致的努力下,整体运作良好,工程从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呈现良好趋势,但是原材料的加工好坏是一项重要环节,为此在材料进场过程中,对其材料的审核验收关系到工程安全、进度等重大环节。(材料常出现的问题:1,材料与原图纸不符。参照图纸逐一检验,确保材料的无误性;其次原材料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公司加大力度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材料的正确生产为之后的不必要麻烦做好保证。2,原材料进场相应资料不完善。建议在配发材料过程中,组织相应资料人员准备相应资料随车配发。3,做好图纸会审,原图设计的常理见识可能有时会与现场安装生产相冲突,造成后期现场变更,误工误时)鉴于以上,我希望能在工地开工之前,集公司相应领导,设计部,物资部,工程部(建议施工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会)等相应负责人召开一个“工前会议”,针对图纸、合同、原材料采集、材料配发统筹,设计技术,现场管理问题做一个全方位的分析、统筹、商榷,划分相应职责,团结团队力量。

  在基础施工中,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是影响整体工程顺利完工的最大的绊脚石,为此现场管理者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甲方,天气等因素做好相应调整,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编制切实有效的进度赶超制度措施。在此,我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面对阴雨天气不能合理组织安排工人做好后期工程进度的准备工作,相应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造成了工期的相应顺延,工程进度加紧时,相应的突击赶超工期也是我自身管理经验的不足,不能合理有效的调配工人全面落实,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以待长进。

  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

  现场施工要能够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和个人铸就中太精品的前提和保障。能够认识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社会态度,能够做到安全设施的投入、安全教育、预防为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程开工前期,做好工人安全教育工作,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安全交底,时刻牢记安全意识,xx预留仓库项目中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人施工跌落情况,作为现场负责人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公司领导上下一致的努力下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为受伤者及时有效的争取到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使得工人最后的健康恢复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此我也深刻反省自身,牢记过失,在日后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时刻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现场文明施工、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排查安全隐患作为工作的重点,并制定具体的安全实施方案和措施,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工程施工质量方面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xx项目,随已经完工,但是依然遗留有很多棘手问题,如:屋面板阳光瓦搭接处的漏水,墙面窗户的漏水……着实给甲方的`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为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对此我深感愧疚,目前一直在努力修整中。鉴于以上我觉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时刻监督其施工程序,避免工人麻痹思想,要与作业班组签订技术交底,必要时签订质量协议,并制定相应质量检查周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中落实解决,真正做到质量问题在质量检查的动态管理之内。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分户验收标准施工,把各项质量落到实处。

  四、成本控制和工程预付款

  1.成本控制

  1)材料控制:施工初期编制了详细的施工预算和材料用量计划,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洽商等变化因素又逐步加以完善。各施工班组凭任务单领料,材料进出库有详细的记录。在保证材料正常供应的情况下,杜绝浪费。

  2)采用新工艺,减少用工量、提高效率来增加效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2.工程预付款

  与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预付款条款,建设单位存在过拖欠和推延,这让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受到一定影响,针对这个问题现场管理者充分做好工程工作的前提保证下,切时做好甲方沟通,确保款项支付力度,为公司做好最切实有力的后援保证。

  与各作业班组签订的劳务合同,我们按照合同也从未有过拖欠,随偶有推延,现场也尽量做好了安抚工作,确保最后让农民工安安全全工作、欢欢喜喜回家。

  回望今年的工作有成长也有不足,清醒分析自己的工作中的不足和优点,认识差距,接受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提高和改进施工方法,这是日后工作的宝贵财富。日后逐渐完善自己的观点和意识,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水平,加强责任心,培养爱岗敬业精神,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增强团队合作精神。让我们工程部的成绩鉴证“辉煌郑通,展现铁军风采”。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市地税分局:

  20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没有好的管理,就没有好的效益。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把安全工作进一步做好做实、做细,保证我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特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车安全、车辆安全设施、综治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逐一报告。

  公司设有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断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安全管理人员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管理,能够及时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公司有健全的各项安全制度,管理人员不但熟知和了解,更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制度;公司有安全领导小组,并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制度到人。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有完善的安全基础工作考核标准;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及安全工作会议记录,严格的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有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车辆GPS监控中心保持24小时管理,

  落实到人,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从重从严处理。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能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落实工作布置。与安全直接责任人、与部门专职综治安全管理人员、与各车辆车主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有开展各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对员工、驾驶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入档保存。确立安全重点部位并有定期检查,每月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有一次自查自改,规定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车辆消防器材与配套设备能落实“三定”管理,安全工作的落实及安全检查情况有记录资料并存档。公司内部已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对不安定因素做好疏导化解整改工作。公司无群体斗殴和集体上访、罢工罢驶等事件发生。有制订安全检查计划,坚持对所属车辆进行巡查或例检。每次安全检查有车辆、所检查的项目、检查人员与被检查车辆负责人签名记录,并把安全工作列入车辆每季检查与考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对上级机关发出的整改通知能按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整改情况记录和有关人员签认的资料存档。 总之,这次自查我们做到了认真细致,通过自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牢记安全。把安全工作视日常工作的首位,警钟常鸣,永不放松。

企业自查报告 篇5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xx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