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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时间:2007/11/6栏目:计划方案

展配套产业,尽快在大中城市周边建成一批工业卫星城。加强市与县、县与县之间的产业合作,搞好规划衔接,避免恶性竞争。防止工业污染,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四)加快城镇化步伐。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突出特色,构筑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重点的新型城镇体系,完善城镇载体功能。支持区位条件较好、主导产业突出、综合实力较强的县城,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城镇。坚持城镇建设、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形成城乡统筹、产业互动的格局。大力发展旅游、物流、运输、商服、文化、信息、中介等第三产业,建设一批全国知名的专业市场。整合城镇优势资源,提升城镇功能,增强反哺农村和农业的能力。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水源地保护和垃圾、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五)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增长方式转变,构建新型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搞好农村综合改革,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增强乡村服务功能。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和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和完善林权制度改革。培育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营销组织,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多样化发展,不断壮大农民企业家和经纪人队伍。坚定不移地走开放兴县之路,创造亲商、安商、富商的优良投资环境。积极扩大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招商引资升级。加强与发达地区的产业合作、区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进行资源开发和国际工程承包。大力开发国际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
     (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继续放宽准入领域,精简审批项目,落实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传统农业,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实行集约化经营。支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出口创汇、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培育骨干企业,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健全和完善县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辅导和培训,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七)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公共财政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加大投入,保持地方和民族特色,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到2010年,全省所有乡镇和一半以上的行政村通水泥或沥青路。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看病难、农民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彻底消除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危房,确保农村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县域卫生保健能力,继续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改善通讯、供电、供水设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强化防洪、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消险能力。继续扩大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的普及率,不断丰富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八)加快城市辖区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统筹县、县级市、城市辖区、垦区、森工林区等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辖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类型的城市辖区要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突出特色,搞好规划。根据城市的总体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辖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集聚功能,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金融、信息服务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各具特色的城区旅游业。支持社区经济和家庭经济发展,为扩大劳动力就业安置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城市功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动城市辖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九)大力推进县与垦区、森工林区、油田、矿区合作共建。要充分发挥县、县级市、城市辖区、垦区、森工林区、油田、矿区各自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县与各方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全面合作,共同发展。合作共建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行政推动为辅,合理调整各方的利益关系,努力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相互带动、和谐发展”的新格局。完善合作共建的组织协调机构,建立“规划相互衔接、信息相互沟通、工作相互信任、发展相互支持”的长效合作机制。省里对合作共建项目给予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二、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需县审核、市审批或管理的,一律改为县审批、抄报市;原需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一律改为县审核、报省审批,同时抄报市。由省管理的项目,可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交由市或县管理,向省有关部门备案。县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计划,直接审批原来由市审批的政策性税收减免,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利用国家和省资金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由县有关部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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