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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计生政策的规定

时间:2022-08-12 17:14: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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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计生政策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使计划生育工作更好的为“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做以下规定:
   一、根据XX市实施《山东省计生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凡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婚前健康检查假期一天,检查费自负。
   三、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两周。
   四、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2个月,难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的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5个月产假应视出勤,但不享受院的一切待遇。
   五、从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夫妻双方可分别在所在单位享受独生子女备用金待遇,参加投保者,每人每月6、5元,到孩子14周岁停发。
   六、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不再安排夜班工作,不影响任何奖金的发放。
   七、产前检查,前六个月每月一次,孕28周后每两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所费时间算工作时间。
   八、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喂奶的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增加30分钟。
   九、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十、按(84)卫妇字第一号文件规定,本院对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规定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天;
   5、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42天假。
   7、女方生产时、男方可休护理假7天。
   上述假期不做病假、事假处理,视为出勤,但不享受院的一切福利待遇。
   十一、产假期满可连续休假至孩子2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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