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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规章制度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管理。办公用具由各股(站、队)和使用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变动要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2、局机关各股室需购买办公用品或印制各类表格材料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或印制,原则上由综合股负责采购、发放。凡所需金额超过300元的,须报经局长同意。贵重办公设备购置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下属单位办公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的要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
   3、严禁扩大现金支出范围,凡200元以上的开支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凡1000元以上的支付须实行转账支付。
   4、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财务人员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5、所有报销发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票据完整,每张票据需有经手人,并注明用途,有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对报支凭证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把关。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一律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对于书写不完整、记载和数据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退回补充、更正;未经审批人的签字,任何票据均不得给予报销,否则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局机关使用资金不超过5000元的,由局长直接审批;使用资金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经局务会研究后,由局长审批;使用资金超过1万元的,要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
   7、各股(站、队)要严格控制办公电脑、电话费开支,严禁用办公电脑上网聊天、办公电话办私事和闲聊。
   8、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人员每月报帐后,应把本月的收支报表送单位负责人审阅。
   9、局机关报销无特殊情况一般每星期二上午集中处理,遇事顺延。
   接待制度
   1、严格按照县规定的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进行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各单位公务接待应本着热情有节、服务细致,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
   2、接待工作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乡镇计生系统来人办事需用餐的,一般安排工作餐,由局机关相应股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综合股安排,相应股室负责接待。上级和兄弟县(市、区)计生系统来人需用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指派相应人员陪同用餐,综合股负责安排。
   3、下属单位接待一律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重要客人接待 应报局分管领导。
   4、接待要按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或超标准自理。
   工作与督查制度
   1、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廉洁高效,当好公仆。
   2、上班时间要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或上网聊天或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活动。上岗时要坚持佩戴胸卡及行政执法标志,在执行公务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各股(站、队)日常工作由股(站、队)负责人负责,做到周一有安排,周末有讲评。要将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健全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人员要认真按岗位责任制要求,讲究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今天能办的不拖到明天,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定期向股(站、队)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办事结果。
   4、局综合股对上级机关布置及本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做好登记、转办和跟踪督促落实,承办股(站、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要及时催办,承办人员要按时按质完成交办任务,承办结果要按程序向交办单位或领导报告。
   5、各股(站、队)负责人每月月底要把当月股(站、队)工作开展情况和领导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并提出下个月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审阅。
   6、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正确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要求,任何一级都要不折不扣坚决执行服从,严禁当面顶撞、不办。发现上级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要求有错误或问题,要作出说明。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怕得罪人,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想方设法完成,不得回避或绕道走。
   7、在查处案件时要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举报内容、证人证词、集体研究的意见建议特别是个人意见透露给当事人或外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和宴请,对一切可能妨碍公务活动、办案公正的要坚决抵制,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信访件和领导交办件,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上级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办结反馈,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要承担责任。
   8、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指导督促基层落实计生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随时掌握计生工作动态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对基层反映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协调帮助解决的,都要热情、主动、及时帮助解决,积极为基层排忧解难。
   9、经办人员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请假无法上班的,离岗前要向股(站、队)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办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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