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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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