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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保档案管理细则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理制度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安保档案;
     (二) 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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