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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4 16:54: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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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木材交易行为,促进木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及所属各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及决定。
   第三条 中心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心设立下属分支机构隶属中心管理。
   第四条 中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全权管理中心各项工作。经营部实行经理负责制,经营部经理对中心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或损坏中心及经营部公共财产。
   第六条 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不得损害中心及经营部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 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严禁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中心利益或中心发展。
   第八条 通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中心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鼓励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十条 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鼓励员工就中心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和工资与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严格劳动纪律,对违反中心各项制度的行为,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应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十七条 中心及下属各经营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中心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各经营部设置兼职报账制出纳。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分片经营,集中建账,部门核算,集中纳税,报账制管理。各经营部不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设置报账制出纳员。
   第二十条 会计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会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主持编制并签署中心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查中心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负责中心及各经营部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监督中心及各经营部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监督中心及各经营部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中心本部出纳和各经营部报账制出纳应建好现金日记账,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各经营部出纳每月30日按期到中心报账并将收支结算清楚,及时上交收入,不得挪用和滞留。
   中心和各经营部均使用统一的财务单证(含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木材野账单、木材收购小票、销售发票等),各类“编号单证”由经营部报账制出纳按月到中心领销。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和移交。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财会人员的交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和本单位领导共同监交。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六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各经营部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利润归经营部支配。
   第二十八条 凡与中心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五大类。
   第三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35年;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三十三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进口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心对各项应收账款均不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中心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年、季);损益表(年、季);现金流量表(年度);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季)。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四十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应收货款(物)均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必须逐项跟踪其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中心。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业收入现金,严禁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四十四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四十五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四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第四十七条 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账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四十八条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四十九条 各经营部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实行经手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并签字,经营部部门审核,经营部经理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五十条 各经营部的经营工作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木材的采购、运销成本费用与销售收入实行严格的两条线分别入账。
   第五十一条 本部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五十二条 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营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严禁私自贷款和集资。经营部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中心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由总经理审批。本中心内的相互借款均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第五十四条 严禁经营部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五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心及经营部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五十七条 经营部应上交中心的收入,必须在当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中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经营部必须加强对各类编号单证的管理,报账制出纳专人负责各类编号单证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编号单证,违者处有价单证开具金额的15%以上的罚款,无价单证扣发1-2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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