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正文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第十三条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资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可自行选择媒体及刊播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税务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省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依规招生。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通知刊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刊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与其他中、高等学校联合招生,或非主办学校而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下页更精彩:1 2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