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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学、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到本单位按以下标准报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
       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
       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
       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
       (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等一律自费。
       (四)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在教学点住宿。教学点不能住宿时,须由教学点出具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学历认证
       第十二条职工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
       (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省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市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
       (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
       (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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