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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
       (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
       (三)在校学习成绩表。
       (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
       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有关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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