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4、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
㈠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主编过大专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两年在省、市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者;
⑵ 尚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或近两年在省、市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金融学术性论文五篇以上者;
⑶ 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实际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金融业务骨干;
⑷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2、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从属于本会团体会员的个人,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⑵ 不属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根据个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 决定终止事宜;
8、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系统内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㈠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主编过大专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两年在省、市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者;
⑵ 尚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或近两年在省、市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金融学术性论文五篇以上者;
⑶ 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实际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金融业务骨干;
⑷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2、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从属于本会团体会员的个人,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⑵ 不属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根据个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 决定终止事宜;
8、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系统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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