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nbsp;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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