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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 发生治安事件(行凶者闯入学校闹事,殴打师生)时,一是要组织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二是要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三是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同时做法医鉴定;四是控制肇事者,及时摸清对方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第五十四条 出现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时,一是要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治疗;二是注意疏散和转移有关人员,防止更大伤亡;三是立即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出现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件,一是要头脑冷静,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可能出现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的工作,防止发生负面效应。
     第十二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每年底或年初,根据《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学校安全工作评估,召开安全工作会,总结布置学校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的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取消其教育先进区的评选资格(详见《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一票否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市教育局直属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市教育局追究行政责任;区、大单位教育局(处)所属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市教育局责成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追究行政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的单位,市教育局予以全市通报。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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