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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中学章程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六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行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 对违反校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1、    处罚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
   2、    对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打架斗殴、恶意侮辱他人的;有偷窃行为或强行想他人索要财务的;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对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侮辱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公物、偷窃他人财务的;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    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打架斗殴、酗酒、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    学生就学期间,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7、    对学生的处分应存入学生的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 十 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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