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规范化服务细则
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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