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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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