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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十七、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十九、尽量减少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局部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展览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好自身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二十二、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把离区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会议外出要报告,其中,正职先请示分管副区长后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副职报分管副区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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