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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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