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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办公规定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E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一、一般秘密内容,如发传真,应当加密传发。     二、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认真进行登记,并严格按批准的复制数量和发放范围办理。     三、传真机、复印机落实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四、加强对各种秘密数据载体的传真、复印管理,对复印、传真废纸立即进行碎纸或烧毁处理,防止发生泄密。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有线、无线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秘密信息。     六、拍发密码电报,其内容应限于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事项,或不宜用其他方式传递的事项,并在办文中,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     七、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和因特定的工作需要,不能使用本单位的通信工具擅自与境外的机构人员联络。     八、属于秘书工作人员管理和操作的信息传输,有责任提醒和督促领导同志做好保密工作。   F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公路建设的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 涉密人员:(签章)                         政治处:                         组织人事岗位:                         秘书岗位:                         文印岗位:                         机要收发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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