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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8-18 20:54:2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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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  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图书馆,工程楼,农业标本馆,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大礼堂,后勤发展总公司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幼儿园,危险品库房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58110”(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2000元—3000元的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到单位内的每个房间、每台贵重设备均有安全负责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五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300元——500元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罚款200元。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四)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罚款200元;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七)在学校内部,随意焚烧树叶、垃圾、废物的,罚款200元;
(八)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元;
有关学生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所在学院进行罚款;教职工违反以上条款的,对个人进行罚款;临时工违反以上条款的罚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十五条  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50%,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40%,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火灾,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全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五)因防火问题,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罚款的,罚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生造成火警、火灾的,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划拨5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和修缮、修复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  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十九条  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十条  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关于赔偿费和罚款。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
第六十三条  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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