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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20 01:44:43 计划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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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参合对象和规定。凡户口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者退出。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出生当年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复原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个人缴费标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50元),补偿比例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0%。
  
  5.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外地住院
  
  外出务工农民原则上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不报告登记或未经核实批准的不予补偿。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    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普通门诊限在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和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镇专职审核员或县合管办申请补偿。
  
  (二)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至农民个人帐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居)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四)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五)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居)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其它基本费用取消。
  
  (七)门诊统筹补充规定
  
  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居)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跨镇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没有定点村(居)卫生室的村(居)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镇卫生院统筹安排。
  
  四、工作经费
  
  凡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10月31日到11月15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11月15日后完成任务的不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合人员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五、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1月30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加2分、1分,此项加分最高分别不超过10分、5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2分、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对率先完成任务的三个工作片给予以通报表扬并相应予以加绩效考核分1分。
  
  3.新农合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 11月31日镇里将对新农合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六、工作要求
  
  所有参合人员必须资料准确齐全,要求各村(居)认真核对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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