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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8-22 22:07:21 法律文书 我要投稿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关XX,男,汉族,60岁,原为XX市工商局干部, 为XX市人,现居住在XXX市 街 路 号。曾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xxx,系山西XXXXXXXXXX所律师 。
  
  被告:XXXX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X,市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支付节能太阳能路灯欠款累计人民币247万元;支付七年时间延期付款的利息259万元;支付七年来为了索要欠款支付的各种差旅费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年底,了解到XX市的城建系统要更换大街路灯,并且以节能环保灯具为主,我们便通过贵州一家公司在上海罗浩丝公司订购了太阳能路灯,准备安装在XX市的XXX路南段。为了对路灯的性能负责,我们还专门到上海生产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参观,当时和我一同前往的还有综治协会的会长、原XXXX市委常委、XXXXX书记XXXX等三人。考察之后觉得性能可靠,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是个可以推广的节能先进产品。为此,回来之后,我给当时的市长XXXXX进行了汇报,并对产品进行了介绍和演示,他觉得产品不错,可以先就样品进行照明试验,于是,我们将太阳能的样品灯安装在XXXXX大酒店大厅试验了一个星期,市长XXXXX看过后,当时就明确表示可以在城市实际使用了,并且指示就安装在市区的XXXX路南段,共计52盏。当年春节前,我们按照城建部门每二十米的布局进行了安装与调试。经过半个月的更换安装,XXXX路南段基本上都由新式太阳能灯具覆盖。按照太阳能路灯的技术要求,下面的蓄电池必须要在三五年时间内更换一次,以保护太阳能发光板的使用寿命,同时每年都要对发光板进行清洁处理和擦拭。
  
  到目前为止,太阳能路灯安装使用已经超过了七年时间。下面的蓄电池始终没有更换过,上面的发光板也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清理和擦拭。但是,太阳能灯仍然在照明着,连续七年时间没有熄灭的时候。仅电费一项就为政府节省费用一百多万元。但是对太阳能路灯的付款却不再提起。
  
  太阳能路灯安装好后不久,市长荣调离开,走之前,将此事安顿了继任者市长。我便找XXXX市长要钱,X的意思是:不是她手经管,需要了解之后再给答复。由于城建部门不予就路灯的安装进行合同的完善,此事就一直拖了下来。尽管我无数次找市委和政府领导,他们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之后不久,书记、市长又相继调离,我的事情暂时无人过问。新书记到任后,曾询问当时的城建局长、现任副市长的答复是,书记离开前曾近说过解决此遗留问题,但是也未能做出明确的答复。这是我的欠款已经超过了六年。2013年年底,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市政府听说做了一个政府的会议纪要,纪要中表明,同意将路灯款支付给我,总款项控制在150万元之内,时间分三年付完。但是这个东西我也没有看到。我不知道,债务人自己擅自决定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并依此履行的法律依据何在?即使确定偿还是不是也应该通知债权人参加核实情况才是。因此,对政府的单方决定我无法接受。
  
  罗浩丝节能太阳能路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每盏为360瓦特,每瓦特128元,成本价每盏46080元,还有运费费用13000元,安装费用70000元,全部货款加运费、安装费总计为2479160万元。当时的约定是,路灯在试用二个月时间后就支付全部的货款。因为之前样品灯在大酒店的大厅试验半月,当时的市长表示可以安装了。但费用都由提供方支付。事过七年,不仅对利息不予考虑,就连货款也少了90余万元。政府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不能无偿违法占有我247万元的资金达七年之久而分文不付利息。如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话,除了本金24万元,七年时间的银行利息为259万元,共计为518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对已经投入使用、并长期占有的产品应当支付全部费用,但是,被告却以领导更换频繁、旧账不好处理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不得长期躲在外面逃债,而且卖掉了很多东西来还债。但是,被告方却擅自改变产品的价格,单方确定债务的数字,这是我无法接受的。为此,特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全部货款和延期支付的银行利息。
  
  此 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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